物业不作为,现在要撤出小区还要动用维修基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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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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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物业服务企业退场问题:《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前,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九十日前,应当书面告知业主、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决定管理模式。第五十条 自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双方对退出期限有约定的除外:(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的;(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四)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原物业服务企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镇政府的监督下交接。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予以确认。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现场查验,费用可以由新选聘的物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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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物业服务企业退场问题:《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前,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九十日前,应当书面告知业主、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决定管理模式。第五十条 自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双方对退出期限有约定的除外:(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的;(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四)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原物业服务企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镇政府的监督下交接。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予以确认。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现场查验,费用可以由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或者由业主共同承担。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发现安全隐患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交接前及时组织修复或者承担相应责任。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公共服务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或者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办镇政府、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接管物业。第七十七条(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维修资金使用问题: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根据《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8〕6号)第十二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主体,但必须满足上述《民法典》的法定表决权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关于维修资金使用问题: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根据《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8〕6号)第十二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主体,但必须满足上述《民法典》的法定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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