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镇江指导规则和旧版相比,有一处重大修改,就是对拟参加业委会竞选的筹备组业主代表,是否退出筹备组。旧版规则第16条规定,必须退出筹备组;新版规则第26条规定,是否退出,由三分之一以上筹备组成员提议,由筹备组讨论决定。
一般来说,基层物管办的同志,对新法规修改之处要特别重视、仔细体会立法者为什么要修改,找准立法目的,才能依法行政。对于涉及业主代表是否退出筹备组这样的重大问题,更要仔细体会其中深意。
为什么要这样修改?立法者肯定经过了利益衡量。业主代表认为,立法者考虑因素有:
一、旧版要求拟参加业委会竞选的业主代表必须退出,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有修改必要。
业主代表退出,必然要征集新的业主代表加入筹备组,这涉及:
(1)如何征集新的业主代表加入,要有一系列的配套规定,这是否会导致程序复杂化?3个月的筹备时间是否够用?如何增加筹备时间?
(2)新加入的业主代表不了解情况,如何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部分小区愿意参与业主不多,征集不到足够数量新业主代表加入,将直接导致成立业委会程序终止。这是否侵犯了业主权利?
因此,旧版第16条规定,可能导致以下结果:
(1)轻的结果:程序复杂化,筹备时间不够用,新版指导规则没有规定征集新业主代表程序,客观上难以操作;
(2)一般结果:新加入的业主代表不了解情况,难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很多工作从头再来;
(3)严重结果:有的小区征集不到新业主代表加入筹备组,筹备组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标准,成立业委程序只能终止。一旦出现这样的结果,业主代表肯善罢甘休吗?用脚指头想想也知道了。
二、拟参加业委会竞选的业主代表,不退出筹备组,必然导致不公吗?用开发区物管办同志的话说:拟参加业委会竞选的业主代表,不退出筹备组,实际是自己选自己。业主代表认为,说这话的同志,没有认真学习过新版指导规则,新规则制度设计十分严密,不存在该同志的担心的问题。理由:
1、镇江指导规则第27条规定的9项筹备工作内容,包括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业主身份与投票权、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等的征求意见稿,必须向业主公示征求意见。这是公开促公平。
2、按照镇江指导规则第35条,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草案在投票前,还得向业主公示一次,接受业主提出意见。这仍然是公开促公平。
3、按照指导规则第36条,尽量用电子投票方式投票,业主直接用手机、电脑等自家设备以电子方式投票,系统直接统计票数,这样业主代表接触不到选票,这样能保证投票结果客观公正。
4、按照指导规则第41条,投票结果要公示,公示内容十分细致,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表决意见,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这样的公示要求,毫无作假的可能。
5、按照镇江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违法违规,市物管办等部门,可以行使撤销权。
因此,在以上严密的制度设计下,筹备组业主代表只有干活的份。
三、在筹备组投自己一票,就一定违反回避原则吗?
新版指导规则第26条规定,拟参加竞选是否退出,由三分之一以上筹备组成员提议,由筹备组讨论决定。讨论决定过程中,显然筹备组成员有投自己一票的权利。这个问题一点也不难理。有干活的义务,就有投票的权利。投自己一票的情况很多见。请问开发区物管办:
1、开人大会议的时候,人大主席团成员,投自己一票,违反回避原则吗?
2、党支部选举的时候,投自己一票,违反回避原则吗?
3、学生在班干部选举时,投自己一票,违反回避原则吗?
以上三种情况,都不违反回避原则。怎么业主代表在筹备组干了这么多脏活、累活,投自己一票,就不行了呢?我看是他们的心出了问题,就是故意阻挠成立业委会。
综上,镇江市住建局基于各种利益因素考量,规定了26条,但开发区物管办因为各种原因,理解不了,不愿执行。
目前丹阳市开发区好几个小区(包括:恒大名都、御龙湾、众悦华城等)在推进成立业委会,开发区物管办如果继续执行旧版指导规则第16条,恐怕一家也成立不了。
综上,业主代表试着解读第26条制定时的立法考量,如果有几分道理,不用给予表扬,麻烦和开发区物管办把道理说清楚就行。目前,他们还把错误的意见坚持假称为市物管办的意见。
御河熙岸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
202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