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公司起初推诿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了我先行垫付,可是为什么到现在还不明确物业公司过程中有过失行为?
2、仅仅是让物业公司和业主沟通协商?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理方式。关键是住建局工作人员多次让物业和我联系,可两个月我没有接到一个电话,我多次联系住建局,住建局竟然表示无奈。针对物业公司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没有好的办法?作为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还有没有工作威信可言?这也是让我最为气愤的,到底是物业公司太嚣张,还是主管部门不作为形成常态?
3、住建局到底能不能责令物业公司改正错误过失行为?为什么回复我物业公司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就不能责令整改?难道物业工作不作为,不能责令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