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此处为站外链接,请谨慎打开】》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开发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不低于30%;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项目,(一)至(四)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5%,但【此处为站外链接,请谨慎打开】不低于30%。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三)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变更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费用。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手续,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被占用绿地内可利用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应当用于城市绿化;使用财政资金管养的树木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移植。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修剪使用国有资金管护的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确需移植、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缴纳【此处为站外链接,请谨慎打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缩小绿地面积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https://bbs.my0511.com/f1625b-t8789589z?highlight=
之前发的住建局的帖子
住建局认为,此类毁绿行为由您市城管部门和他们住建局联合查处
城管局的帖子移动到其他区域,是您城管局的授意吗?不是您本部门的职责吗?
我的理解,你们授权移动我帖子的意思是:
就是镇江市住建局和镇江市城管局对这种严重违反《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以及公然违背习主席多次在重要场合反复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环境就是民生 ,青山就是美丽, 蓝天也是幸福”的指示精神的行为,
置之不理?
[ 本帖最后由 任其东西 于 2024-11-29 11:3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