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变毁容!消费者怎么维权?
随着医疗美容需求日益旺盛,微医美、轻医美、微整形日渐流行。由于从业人员大都未经正规培训,更无医疗、护理资质,经营场所也无法达到医学要求标准,消费者毁容等不良事件时有发生。
8月14日,我市市民吕新静听广告宣传来到中山东路嘉源大厦一楼御研堂生物祛斑美容店做祛斑项目。术前,吕新静明确告知了该店自称为院长的接待人员自己有化妆品过敏史,咨询“能否做祛斑手术?”。院长当场承诺:“没问题,能做,但必须预交7000元!”。
但万万未想到的是,手术后,吕新静女士脸开始红肿,并且越来越厉害,眼睛也难以睁开。随即找到店家,相关人员见状为其做了冷敷。可过了3天后红肿不仅没消退,还特别痒。必须戴上口罩才能出门的吕新静女士感到情况不妙,便来到江滨医院就诊,被医生告知是“是使用祛斑化妆品引起的接触性皮炎,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化妆品’”。
吕新静女士带着医院就诊诊断资料与御研堂生物祛斑美容店,认为美容祛斑伤害了本人的身体健康,商量退款赔偿事宜,可商家只肯退款5000元,经过反复交涉“答应退我5800元,,还要签个协议,说脸变的红,肿,黑,与店家无关。”并且至今一分钱也未退。“现在脸上的斑还比之前大和黑了,痛苦!”吕新静表示。
对此事,笔者也咨询了相关律师,建议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解决。还可由卫健部门对涉案的美容机构进行认定。
若经认定相关的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资质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那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向经营者要求退还服务费用,还可以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若因美容机构造成人身伤害,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向经营者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若有证据可以认定经营者明知自己实施的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要求经营者支付消费者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笔者也建议,医学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也不同于传统的医疗行为,其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消费者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审慎作出决定,切勿盲从。
此案如何解决,烦请镇江市场监督局予以关注。笔者电话:1535860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