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你们好!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十一)款: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诉讼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们俩与上党政府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同约定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上党政府擅自违约不按照约定履行,不公告不协商,强行异地安置不同性质房屋,结果法院维护上党政府利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百思不得其解,法律真的形同摆设?审判权力大于法吗?我们不能接受这样的枉法判决.只能走漫长的信访与走访道路了.
2024年8月29日下午,我与王怀庆(目前我们俩人诉讼案板都在镇江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二人去最高法南京第三巡回法庭申诉走访,最高法法官说:”你们的法律审理程序已经走完了,只能去检察院申请抗诉,法院不可以立案审理了”,我们俩诉求要求解决安置房屋实体问题,最高法法官说;”你们还是去一审二审法院信访,请求地方法院找政府解决房屋实体问题,最高法只能将你们信访材料转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是最高法明文禁止防止程序空转,不解决实体问题,造成百姓诉累,怨气再生,真正做到如我再诉的意识,防止一案结多案生.目前事实已经产生了一案结多案生情况,关于房屋实体问题,目前我们俩又有四个需要解决的实体案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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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电话,承办法官称:”镇江市释明函内容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因为释明函中明确作出认定实际安置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只审查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程序问题,不审查实体问题,实体问题是一审二审具体负责审理”,一审承办法官又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让一审二审审查,需要省高院出具裁定书”,就这样江苏省高院与一审二审存在相互推诿而推卸责任,实体问题还是让申诉人去政府解决协调解决,法院只是案结了事,没有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结果是一案结多案生,申诉人来法院是解决问题的不是走程序的,2013年拆迁至今已经11年没有拿到合同约定的房屋,2017年开始诉讼,至今已经8年了,没有解决安置房屋实体问题.目前安置的房屋与合同约定房屋性质不相符,地点不相符,安置房目前存在诸多问题,1、燃气没有入户,生活设施不齐全,2、实际安置的房屋面积远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大于3%之上,符合法律解除合同的条件,3、2017年安置至今,总共102套,只有二套办理的房屋产权,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的,4、申诉人手中持有的选房证具有优先选房权利也被剥夺了,没有房源可供选择,5、申诉人的房屋没有通过选择房屋程序而被政府强制安置高层的顶楼,家里的生产家具与粮食无法上楼,6、逾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至今没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所产生损失没有支付,7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的违约金没有支付,8、关于实体问题,申诉人已经第三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诉讼已经8年了,程序空转8年始终没有解决实体,当初镇江中院民四庭庭长曾说过程序实体一篮子帮助解决,结果没有付诸行动解决,还是让申请人继续找政府解决,9、被申诉人目前实际交付的房屋无法依据区政府<拆迁管理办法>要求的安置房交付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与<住宅质量保证书>,目前被申诉人根本提供不了,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与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交付房屋条件,申请人依法可以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理应由被申诉人承担,2017年到2020年,一审二审行政庭与民事庭全部不受理,裁定让政府解决,结果是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与二审裁定书后发回一审重审才解决才进入民事诉讼的,目前地方法院为了保护地方政府的利益而消极百姓利益,故意违反事实与法律规定,制造冤假错案而枉法判决与裁定。恳请检察院为民伸冤,主持公道,督促一审二审法院帮助申诉人解决安置房屋实体问题.维护申诉人合同约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最高检察长应勇说:“人民是考官,案件是考题,高质效办好每个案件是答卷,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才是标准的正确答案.
申诉人:王怀庆13094968327,王文明18015250359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4-9-11 10:3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