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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检察院  >  镇江市检察院的公信力与权威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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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检察院的公信力与权威在哪?      查看: 14128  回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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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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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检察院的公信力与权威在哪?

    尊敬的镇江市检察院领导你们好!


      从收到你单位的不支持监督决定书:镇江检民监[2024]49号至今接近3个月了,没有回复.申诉人认为原一审二审法院不公平公正的判决,申诉人只能依靠最后一道维权防线求助镇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有法律事实与法律依据证情况之下向镇江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求得讨回公道,但是检察机关的办事态度与百姓的想象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申诉人根本看不到一丁的公平与公正,认为镇江市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根本没有深入现场调查核实了解,只是坐在办公室凭空推理式裁定,存在是非不分,真的黑白颠倒,具体有以下几点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

    1:首先,北汽安置房占地8300平方米,12.3亩,是2015年非法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设,主要是为安置北汽拆迁户(与申诉人拆迁没有任何关联),占地平面界址为:南至王院路北,西至宜城大道.而申诉人拆迁原址与安置房屋是在58.6亩规划图内,南至上党大酒店,北至王院路,西至宜城大道,是商业综合体改造项目,是二个截然不同的项目,二个项目由上党村王院路分割,镇江市检察院目前是将二个项目混为一谈,认为是一个项目,与镇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北汽安置房项目用地与上党综合体改造项目用地是二个不同项目不同用地,是不同的二个地块,不存在镇江市检察院错误的认为北汽安置房12.3建设用地归属于商业综合体58.6亩项目内,二个项目的用地不是从属或者包涵关系,而是二个并列关系,二个项目用地合计面积共为70.9亩,但是镇江市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却错误的认为58.6亩商业项目用地包涵12.3亩北汽安置房.与事实不符.承办检察官不亲临现场实际测量核实就得出错误结论,属于没有初心与使命,对不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力,对不起人民的信任,承办检察官严重违反<检察监督规则>(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缺少证据证明.

    2:其次,北汽安置房在2017年被丹徒区国土资源局处罚要求那还土地并予以罚款79000元,北汽安置房20181118日才开始立项并采取补救措施办理用地手续.而20173月份,北汽安置房已经建设竣工并交付使用,属于未审批先建设的违章建筑,同年317日,上党政府委托第三方生态产业园发布回迁公告,此时上党政府交付安置房既属于违法合同约定,更是违反法律规定交付没有经过安全与质量检测的房屋,是对百姓财产与生命极不负责的表现.申诉人发现北汽安置房存在诸多瑕疵就拒绝收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上党政府却违法将拆迁户安置了,自然将申诉人的选房权利也就剥夺了,由此造成的不利损失理应由上党政府承担,而不是由守法守约的申诉人来承担不利后果,一审二审法院也判决上党政府违约并支付了2017年至20214年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说明一审二审也认定上党政府2017年安置行为是违法的.不然法院不会支持申诉人的诉请.

    3:再次,一审法院20214月份判决认定已经具备办理房屋产权与事实不相符,事实证明时过4年到2024628日才开始络续可以办理产权,截止今天上党政府还提供不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不符合合同所依据政策规定的交房条件,房屋质量也得不到保证与后续无法得到依法维修,一审法院2021年判决认定可以办理产权纯属虚构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相符,既然是产权置换,没有产权又没有质保书,申诉人为什么接收手续不全的房屋?不收房的不利后果为什么是守法人承担?虽然申诉人与上党政府的拆迁合同里没有直接约定写明回迁房是原拆原建,但是合同与选房证都是约定安置地点是上党老集镇改造项目58.6亩内,有拆迁协议、选房证、规划地块图、现场悬挂效果图佐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镇江中院也认可目前安置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上党政府拆迁公告内容就近安置也是在本项目58.6亩范围内就近安置,一审法院已经属于偷换概念将本项目内就近安置扩大到本项目外就近安置,并称不违反合同约定,镇江中院在释明函中已经否定了这个事实,也确认了上党政府的实际安置地点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但是目前镇江市检察院在没有确凿证据情况之下,也没到实际现场测量就妄加定论的作出了目前北汽安置房所就是建设在58.6亩内符合合同约定,与镇江中院又作出截然不同的自相矛盾的结论,做了普天下都认为不对的事情,根本不顾及舆论的谴责,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是法律公平与公正的监督部门,申诉人向检察部门申诉以求得公平与公正,但是检察部门却是草草了事敷衍结案,以极其不负责的态度不去现场实际测量,也没有找41户拆迁户核实,坐在办公不深入现场测量核实就随便作出与事实不相符的裁定,违反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申诉人不服向网络问政求助公道,为什么会出现严重歪曲事实的事,<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受法律保护,镇江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如此消极百姓利益而偏离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作出如此不公平不公正的混淆是非的裁定.就本案而言,不是检察官业务水平不高,而是缺乏勇于担当与敢于负责的精神,没有认真、负责、明辨是非的精神,自始至终未做到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申诉人不服将继续向上级部门及权威部门信访走访,或将将邀请媒体曝光,一审二审法院与检察院本来是相互监督部门,申诉人感觉就是相互密切的配合部门,司法教育整治真的是刻不容缓.最后再想询问一下承办检察官,是上党政府单方面发布的拆迁公告内容效力大还是拆迁合同约定的内容效力大?镇江检察院采纳拆迁公告就是违反<检察监督规则>:(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最后恳请镇江市检察长督促承办检察官1:还原客观事实真相(12.3亩与56.8亩二个项目是并列关系不是包涵从属关系),2:是拆迁公告效力大还是双方当事约定的效力大作出公正评价,人民的检察官随便糊弄敷衍百姓诉求,良心可安?镇江市检察院不但没有解决矛盾,反而将矛盾更加激化,将事情越描越黑,将事实的真相偏离轨道越来越远,造成更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没有得到救火的目的,反而在原来的火上又浇了油,真的不知道究竟是何用意?承办检察官裁定后能解答疑惑吗?如果不给予答案,不是自毁人民检察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高大形象吗?恳请镇江市检察长责令承办检察官还原事实真相.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4-12-19 12:57 编辑 ]

















                      
    2024-11-3 20:44 1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5-5-12
    •  

    此案目前镇江市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没有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深入调查取证,只是形式上走一个程序,没有负责担当精神,没有实际调查,典型的享乐主义.结果将事实黑白颠倒,糊乱裁定与事实根本不相符的结论,这个结论还是侵害申诉人的合法利益,这种消极不作为,错案工资一分少,这样的思想如何对得起国家人民交付的权力,权力不为人民服务解决实事真让让申诉人纳闷无语,苍天大地呀,法治,公正,正义在哪?最高检察长应勇说:",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运用检察听证,听取意见等方式,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与检察履职办案有机结合起来,奔着解决问题去,奔着实际效果去,洗耳听民声,俯首解民忧,真正解法结,化心结,推动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及时化解,就地化解,努力营造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环境"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4-11-25 16:29 编辑 ]




    2024-11-13 13:12 2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5-5-12
    •  


            最高检要求各地司法部门自查自检,为老百姓办实事,事办好.自查是否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枉法裁判,自查过往案件是否存在错案,程序空转案件,不管案件过去多久,只要发现就要追究其责任,办案人员不管级别高低在职或退休,监察部门必须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严查严判决,对于违法办案人员约不姑息.





    2024-12-3 09:21 3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6-1-23
    •  

    检察院不监督是常态!




    2024-12-7 10:50 4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5-5-12
    •  

    我们想通过新闻媒体监督来督促检察院的承办人好好整改,但是时间这么久过去了,毅然没有回复,我们不相信镇江市政府,人大工作人员真的看不到这个真实的情况吗,这也是民生问题,民生本来就是最大的问题,为什么这么久了,没有任何单位管一管,难道镇江市检察院真的是法律世外桃源吗?真的是司法独立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吗,承办人员真的是黑白颠倒,没有深入现场实际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严重侵害了司法的权威,影响了政府的公信,请政府相关部门好好查一查镇江市检察院承办官的不作为.以上情况属实,一句不实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责任.这么久镇江市检察院没有回复,说明已经认可事实,在事实面前哑口无言.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4-12-10 11:14 编辑 ]




    2024-12-10 11:13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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