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淘宝买了假货,淘宝告诉我虚假的卖家地址,明显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四条第一款,我起诉(2023年10月25日网上立案退回),京口区法院,立案法官直接告诉我赢不了不让,要求我追加卖家才能立案。第一次打民事的我从善如流,起诉后法官给我打电话说要在法庭外开庭,所以淘宝要和我和解我没答应。然后一审告诉我淘宝给了我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所以没问题,对淘宝提供虚假地址视而不见。好,我还有二审,二审继续给卖家公告,然后告诉我淘宝已经在诉讼中提供了卖家地址。2024苏11民终3292号。
不让我单独起诉淘宝,只让看不见的卖家赔我,练政府都可以告的法院不让我告淘宝!法院是大公司开的吗?
中院还给我讲法律的目的,这是立法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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