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
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书记:
投诉人:张克民
,男,汉族,1965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6510171530(担保人)
住址:
镇江市丹徒区枫雅苑8幢107室
电话:15105292700
投诉事由:
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京口法院执行局漏执行被告借款人的财产,给投诉人造成损失。投诉人支付给原告的钱没有定性。
事实和理由:
原告褚人楼因向被告赵卫国放高利贷,赵卫国未还而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投诉人是保证人之一,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保全书,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财产请求法院保全冻结,可京口区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只对投诉人财产进行冻结拍卖,而没有对原告申请的借款人保全财产进行执法处置。现还有35万债务没法履行,由于京口法院没对被告借款人近70万元财产司法执行,从而加大投诉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京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中,违规放弃一审原告对一审被告(借款人)的财产保全,要求追责赔偿。
还有在一审中本申请人提出,支付给被申请人(出借人)的8万元没有在判决中具体明示性质。本申请人于2014年9月30日和12月22日分别汇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褚人楼)3万元和5万元(另外出借人还欠申请人1.35万元一直未还,褚人楼一直认账),在庭审时本申请人提出(庭审记录中有),但法官没有做任何评判,本申请人在申诉中又提出,没得到回应。
以上投诉请中院纪委领导予以追究!
[ 本帖最后由 说说真话 于 2024-12-10 15:3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