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镇江医保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您参加的应该是我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我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整合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镇政发〔2017〕37号)文件,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基层首诊制度。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中心及其下属站)、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发生的医保制度内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元。”这样的制度设计,是根据居民保险的险种特点而设置的,也是和全国绝大多数城市的制度设计相一致。例如周边的一些城市均没有普通门诊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保险待遇,设置的普通门诊的基金最高限额也低于我市。


        同时,在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支付最高限额为2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慢性病病种范围暂定为:高血压病、糖尿病、前列腺增生症、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等12种。参保人员在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支付最高限额为4500元。定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慢性病病种范围暂定为:精神病、慢性肝炎、癫痫、结核病等4种病种。


        除了普通门诊统筹和慢性病门诊统筹待遇外,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制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分次结算。


        (1)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发生的500元以上的部分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2)参保人员在本市二级医院发生的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65%;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5%。


        (3)在本市三级医院发生的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比在二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4)参保人员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降低50%,年度最高限额为30万元。


        后续我局将进一步对我市居民医保政策进行梳理、分析,综合考虑群众需求与基金收支情况,组织财政、卫健等部门统筹谋划,分析测算,结合实际,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可承受的范围内,将居民医保待遇不断完善和提高。

         有关医院药品进药问题,您可以直接向该医院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如有医保相关问题,欢迎您拨打0511-12393医保服务热线或关注镇江医保微信公众号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