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巨强(化名)于2014年2月7日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2014年9月30日,杨被公司安排到顺义区某毛织厂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为该厂门口的保安室,工厂已不再经营。2014年10月6日12时许,杨将女朋友接到保安室,当其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猝死。2014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出具《关于死亡的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书》,认定杨系猝死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2015年12月18日,儿子杨伟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2016年2月17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与女朋友谈恋爱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家属起诉:与女朋友谈恋爱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

家属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一:我父亲作为厂区唯一24小时在岗保安员,因工作性质无法离岗,只能在保安室与女友见面。

二:休息是职工权利,谈恋爱属调整状态的休息行为,且未脱离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一审:人社局不认定工伤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住宿均在保安室且猝死,人社局不认定其死亡属工伤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判决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审。

人社局支持公司观点,但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算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职工权益,杨巨强死因为猝死且非刑事案件,其在工作时间、岗位死亡,一审判决无误,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重新认定杨巨强在保安室值守时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本案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确认杨巨强死因为猝死,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同时,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杨巨强至其死亡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24小时工作制本身违反劳动法,间接导致悲剧,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