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10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姜天圣)出门旅游,旅游者想的是轻松舒心,可有时会遇到导游推销商品、暗示索取小费的情况,让旅游者心里不爽。
据悉,该案源于一则举报线索。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季某某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季某某在带领旅游团前往某地的行程途中,存在向团内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的规定。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市文广旅局对季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 元。同时,执法部门还对委派季某某的旅行社开展了警示教育和上门普法工作,督促旅行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导游人员管理。
镇江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的傅小景律师认为,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应遵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导游服务规范》中也明确,导游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安排购物活动,不应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镇江消协表示,导游的职责是为游客提供专业的向导服务、详细的讲解以及全面的旅游相关服务。如果导游利用其职业便利,向游客兜售物品,其行为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遇到旅游途中导游兜售物品,应明确拒绝,可通过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保留收据、发票等证据,依法维权。
市文广旅局表示,导游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存在多重危害:一方面会导致导游服务质量下降,部分导游因游客未购买兜售物品而实施冷暴力、区别对待,甚至出现恐吓、侮辱等不当行为,严重损害旅游目的地城市形象;另一方面,导游个人兜售的物品难以保障食品卫生及产品质量,可能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问题,直接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