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办法》第四条 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和社会服务组织,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经营诚信记录,其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相关法规政策和实务操作、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经历,并通过指定服务平台上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关信息。
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经历?是指什么,是不是理解为从事过物业管理工作?
并通过指定服务平台上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关信息?是不是说公司必须要有代理过物业招投标的案例。
那如果是新成立的代理公司,就不具备代理的资格?
[ 本帖最后由 市住建局 于 2026-1-8 14:45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