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核心法律条文,按效力层级排序,便于举报与查处引用。
一、国家层面核心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5条: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 第26条: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防空效能 。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 第9条: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资料合格后发给《平时使用证》;必须持证方可使用;证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级人防部门印制 。
- 第10条:使用证载明工程名称、使用人、用途、期限等,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 第12条:无证使用或不按规定备案的,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二、江苏省核心法规与规章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第15条: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通信等工程外)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可开发利用;不得影响防空效能 。
-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第129号令,2020年施行)
- 第21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备案制度,使用人应办理备案并领取《平时使用证》;未领证不得交付使用 。
- 第22条:使用证有效期按工程类型确定,结建工程不超过3年;期满前30日内申请审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 第23条:使用人变更、用途调整、维护责任转移等,应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换发使用证。
- 《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5号)
- 第3条:开发利用实行备案制度,使用人应办理备案并领证 。
- 第5条:使用证是合法使用的有效证明,载明使用人、维护管理人、面积、期限、用途等,不作为物权登记凭证 。
- 第14条:实行审验制度,审查维护管理、用途合规、安全达标等;不合格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注销使用证。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11号)
- 明确“平时使用证是合法使用的有效证明”;结建工程使用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未领证不得交付使用;此前未领证单位须于2017年6月底前申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