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定与员工制定的任何相互约定不缴纳社保的协议都无效,每月多给员工社保补贴也不行,国家为了填补社保空缺来这么一招无可厚非,作为企业主我能理解。

但是,约束是不是也应该双向的呀,员工不愿意缴纳是不是应该和企业承担相同的处罚责任?要不然,企业得被员工给玩死了哎。碰到三两个钻空子的员工,公司罚都得被罚倒闭喽。

有些行业几十年了,行规就没有过交社保,交了保险,工资就变少了,很多外地人不愿意,他们只看中每月落自己口袋能有多少钱,工资变少了就没人愿意干,真不知道这个政策一出有多少企业能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