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今年8月苏州那个“我听交警的”小伙子吗?面对事故后对方的手机镜头和言语诱导,他冷静克制,反复只回应这一句话,最终被交警判定无责,其理性应对被誉为“维.权教科书”。相比之下,河北这位网友遭遇的,则是一通来历不明、拒绝亮明身份、最终口出恶言的“交警”电话。两个案例,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互动模式,值得我们所有人品味和深思。

事件本身并不复杂。12月17日,河北涞水野三坡附近都衙隧道发生事故造成拥堵。次日,有网友转发相关视频表达平安祝愿,随后便接到自称“河北高速交警保定支队野三坡大队”工作人员的电话,要求其删除微博视频。根据曝光的录音,整个对话过程充满了张力与疑问。


网友的核心质疑直指要害:第一,你如何证明自己是交警?第二,你从哪里获取我的手机号? 面对要求提供警号和姓名的正当询问,对方以“没有在执法,是在沟通”为由拒绝。对于信息来源,对方先称“微博上有”,在被具体追问后改口“我不确定”。对话最终在不愉快的氛围中,以工作人员一句低声的粗口和挂断结束。


事发后,高速交警保定支队回应称“知道这件事,已经给相关部门处理了”。官方的及时介入是必要的,但公众的疑问并未随之消散。这通唐突的电话,至少抛出了三个必须被严肃回答的问题。
首先,是执法(或工作)行为的规范性与透明度问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必须做到程序正当、言行规范。即便此次通话被定义为“非执法”的沟通,作为穿着制服的公职人员,其言行也代表着公权力形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明确指出,执法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其中,“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也会被追责。拒绝亮明身份、沟通态度恶劣、最终出口伤人,这些行为是否涉嫌工作方式上的“过错”或“瑕疵”?这不仅关乎个人素质,更关乎公众对执法队伍的信任基础。
也是更令人担忧的,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黑洞。 对方那句闪烁其词的“微博上有”和“我不确定”,根本无法解释一个关键事实:他是如何将微博账号背后的网友,与一个真实的手机号码精准匹配的?这并非杞人忧天。公安部网安局曾披露多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包括教培机构内部人员植入木马窃取数据、电商环节“订单解密”倒卖客户信息,甚至在招聘平台以虚假职位骗取求职者简历。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在无数看不见的环节“裸奔”。此次事件中,信息泄露的源头究竟在哪儿?是网络平台存在漏洞,还是其他环节出了问题?这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调查结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任何能够接触信息的机构,尤其是公权部门,更应是恪守边界的典范。




最后,是公共事件中信息发布与管理的边界。 交警方面在电话中建议网友“可以发(视频),但是我们有官方通报,你可以再转一下”。这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在突发事件中,官方权威信息与民间现场记录应该如何共存?公民在公共空间拍摄、转发事故现场视频(前提是不侵犯事故当事人隐私和尊严),是否构成对所谓“宣传纪律”的挑战?事实上,许多时候,及时的民间影像能帮助公众了解现场情况,也是对救援处置工作的一种社会监督。权威部门需要做的,或许不是简单“删除”,而是更快、更准、更透明地发布官方信息,用权威信息去引导舆论,而非用强制手段去压制声音。
将视线拉宽,我们会发现类似事件并非孤例。今年8月苏州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逆行女子全程用手机拍摄并质问正常行驶的男子,试图引导其认责。而男子的回应堪称典范——“我听交警的”。这句话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它体现了对法律程序的高度信任和作为守法者的冷静底气。事后,该女子因擅自发布未打码视频、侵犯他人隐私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两个道理:第一,不是谁举着手机谁就有理;第二,法律最终会制裁滥.用网络权利、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回过头看河北这件事,它像一个拧在一起的“结”:一端是公职人员可能不当使用权力(或身份)的疑云,另一端是公民个人信息无端泄露的惊恐。解开这个结,需要相关部门不回避、不护短地彻底调查。涉事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得到合规范、合情理的评估与处理;信息泄露的渠道必须被彻底查明并堵上。这不仅是对当事网友的一个交代,更是对全社会关于“权力如何被关进笼子”、“信息如何被严密保护”的一次郑重回应。
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我们既要反对为了流量恶意剪辑、侵犯隐私的“网络审判”,也要警惕任何不受约束的力量对公民合法表达空间的侵扰。法律,是衡量这一切的唯一准绳。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侮辱他人、侵犯隐私行为的界定,还是《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都为我们划定了行为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