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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焦点话题] 关于对0511中“醉驾案件处理”网友讨论的双重审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需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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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话题] 关于对0511中“醉驾案件处理”网友讨论的双重审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需并重      查看: 3714  回复: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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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0511中“醉驾案件处理”网友讨论的双重审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需并重

    关于醉驾案件处理的双重审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需并重(由于该讨论贴已经关闭,所以另发此帖进行理性讨论


    近日,"0511" 平台一则关于醉驾者亲属反映交警部门涉嫌程序违法的帖子引发热烈讨论,一周内累计 961 条跟帖、36354 次阅览。部分网友的讨论焦点存在偏差,笔者认为需从两个法律维度理性审视本案:


    一、醉驾行为的实体认定与法律后果具有确定性

    本案中,醉驾者的违法行为具备充分事实依据:经呼气酒精检测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其醉驾事实客观存在,证据链完整且不可否认。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驾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无论执法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只要实体事实认定无误,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这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法律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二、执法程序合法性问题必须独立审查

    同时必须指出,润州区交警部门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执法程序瑕疵(如调查取证程序是否规范、文书制作是否完备、回避制度是否落实等),属于行政监督范畴的独立问题,与实体处理结果无必然关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执法,对程序违法或瑕疵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内部法制部门、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调查,若查证属实,需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必要前提

    值得关注的是,涉事部门回复内容过度强调醉驾行为的危害性,却回避了程序合法性争议,这一倾向可能引发 "以实体正确掩盖程序问题" 的质疑。须知,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中即包含对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即便实体处理结果正确,程序违法仍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如陈述申辩权、救济途径告知等),破坏行政执法公信力。因此,对程序问题的忽视或回避,本质上是对法治原则的背离。


    结语

    本案折射出法治实践中一个关键命题: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需同步实现。醉驾者依法受罚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然要求,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则是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应有之义。相关部门应秉持 "双轨审查" 原则,既坚守实体正义底线,又以零容忍态度纠正程序违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彰显 "执法为民、公正司法" 的法治精神。



    [ 本帖最后由 知希则贵 于 2025-5-30 10: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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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这个帖子会触发我的感慨,就是两年前我发帖,反映润州区人民法院涉嫌损害案件当事人名誉权的事件。
          润州法院同样打着维护百姓权益的旗号,却违背案件事实,甚至涉嫌歪曲和捏造案件事实,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本人向他们信访的内容,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他们至今不依法进纠正自己的违法错误行为,拖得时间越长,后果越严重。我正在等待省高院再审(已开过庭)结果后,再继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责任。可以说,不管省高院的再审结果如何,润州法院公众号和案件主审法官损害案件当事人名誉权的问题都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此,我们都会坚持追究到底。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牵涉到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说,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更不能轻易放过。

    [ 本帖最后由 知希则贵 于 2025-5-30 09: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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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哇,赛 于 2025-5-30 10:04 发表
    那个帖子发帖人申请关闭啦
    我本来准备在那个帖子发的,看到帖子关闭了,只能另开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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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太阳歌 于 2025-5-30 10:03 发表
    本案中,醉驾者的违法行为具备充分事实依据:经呼气酒精检测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其醉驾事实客观存在,证据链完整且不可否认。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驾行为已构成危险驾 ...
    这个案子关于瑕疵的问题,不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如果涉及到案件的定性,那就不属于瑕疵了。本案的关键是,如果涉嫌醉驾者能推翻检测的结果,案件才能反转,否则,醉驾成立,其他的程序不影响定性定案,所以属于瑕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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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许文彪 于 2025-5-30 10:25 发表
    你这就是故搅蛮缠了,比如交警拦停车辆.必须敬礼,但是因为警察没有敬礼,违反了程序,所以你的酒驾就不成立了?不要学了两个概念就在这卖弄。  那个酒驾翻案的唯一可能行,就是警察采样的程序不合法,比如没有在 ...
    一般酒驾抽血采样检验后,样本还会保存相当长时间,以防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还可以委托其他医院进行复查。我看帖子的内容,本案酒驾嫌疑人好像没有质疑验血的结果,只是质疑程序有问题。可以说,这个问题,不会影响到确认酒驾的结果的。我个人估计,当时交警太忙,没有及时进行登记,事后完善登记手续。这个案件也给交警队提出了警醒,今后对于要进行处理的案件,一定要及时完善相关的登记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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