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日前,省人社厅发布《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5〕3号),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镇江市区及丹阳、句容、扬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从2490元调整为26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4元调整为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