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位于经折巷18号502室,因房屋漏水纠纷诉讼至京口区人民法院,我家这个漏水案件从2023年开始起诉,一路坎坷到现在,案号(2024)苏1102 民初4639号。
我于2025年1月26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萍、陈小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维修镇江市京口区经折巷18号602室房屋至不再渗漏水的标准。
在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一,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无果。
2025年4月24日,原告向京口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要求被告履行法院的判决。
2025年5月14日,原告收到京口法院的短信“执行立案已经受理,执行案号(2025)苏1102执1076号”;
2025年7月18日,京口法院的南皓同志来执行,在司法鉴定报告以及判决书中,已经明确鉴定指出卫生间多处存在漏水现象。但是南皓同志同意被告仅在淋浴区试水,以此来检查卫生间有无达到不再渗漏水的标准,南皓同志的理由是“卫生间其他区域不可能会有水,即使如果以后漏了,他说可以让我通知被告修理,无需再去法院处理”。故意避开对卫生间的淋浴以外的区域进行试水检验,并且拒绝原告提出对卫生间的淋浴以外的区域进行试水的要求,南皓同志的这个行为严重违反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
至今天2025年8月12日,被告家卫生间仍然严重漏水,直接影响到原告。
被告无视法律一直拖赖,至今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维修措施来解决他家的卫生间漏水问题,我请求中院主持公道,督促京口法院守牢法律底线,维护法律权威,规范执法,从根本上化解群众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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