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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社会写真] 重庆老人撞到旅游大巴车门框后倒地身亡 旅行社担六成责任赔偿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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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写真] 重庆老人撞到旅游大巴车门框后倒地身亡 旅行社担六成责任赔偿37万余元      查看: 348  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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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老人撞到旅游大巴车门框后倒地身亡 旅行社担六成责任赔偿37万余元

    封面新闻记者 李茂佳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民事判决书,重庆一位老人报团参加旅游活动,在服务区上完厕所返回旅游大巴车时,头部撞到车门顶部,导致头朝下摔倒在地,最终不幸去世。

    随后,老人家属将旅行社、汽车运输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老人自行承担40%的责任。

    4日,两家涉事旅行社——重庆渝之旅国际旅行社、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向封面新闻表示,他们均服从法院判决,并已按判决书向老人家属支付完赔偿款。




    重庆渝之旅国际旅行社门店。资料图

    起因:老人不慎撞到车门框去世,家属起诉索赔

    判决书显示,原告谭甲、谭乙系死者蒋某的丈夫和女儿。2024年5月10日,邓某与某甲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邓某、蒋某等14人作为旅游者参加某甲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至5月22日。

    邓某与蒋某系朋友关系,蒋某便把旅游费用转账给邓某,委托其一并交给某甲公司。

    随后,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履行合同,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安排刘某作为领队,但刘某没有导游资格证。

    2024年5月15日,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与一家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包车合同》,驾驶员王某有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024年5月16日早上8时39分许,蒋某随旅游团乘坐双门大巴车行至渝遂高速大路服务区临停休息。蒋某下车去洗手间后返回,从后门上车。他从第二步梯子跨向第三步梯子时,头部撞到车门顶部后,头朝下摔倒在地。

    事发时,领队刘某在车辆前部与其他游客聊天,发现蒋某摔倒后到后门查看。之后,蒋某经120急救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蒋某去世后,谭甲、谭乙作为死者家属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某乙公司及某汽车运输公司均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判决:两家旅行社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进入法庭审理环节后,渝中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蒋某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各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渝中区法院评析,蒋某在上车时从第二级台阶跨向第三级台阶过程中,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其未将身体前倾或低头,导致头部撞到顶部门框后摔倒在地。

    蒋某作为成年人,对车辆高度和自身身高应有一定的认知,对于如何安全上车应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蒋某在上车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合适的方法上车,其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某甲公司是此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作为实际履行旅游合同的被委托方,双方均是旅游经营者,共同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特别是有保障老年游客安全的责任。



    法院认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三项:针对老年旅游团,未安排符合规定的导游或领队,安排的领队人员无导游资质,也不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事发时,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安排的领队与其他游客聊天,没有尽到提示注意安全义务,也未提供主动搀扶等辅助服务;案涉事故发生后,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也未严格履行积极的救助义务。

    因此,渝中区法院综合裁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案涉侵权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提供大巴车租赁的某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渝中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分公司提供的车辆、驾驶员都是合规的,并且事发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驾驶员不存在非安全驾驶的行为。因而,某分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对谭甲、谭乙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渝中区法院判决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对蒋某死亡负主要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蒋某自担40%的责任。赔偿金额合计630508元,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需赔偿378304.8元。

    进展:两家旅行社均声称已完成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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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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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组织老年人免费或低价一日游的,送带鱼,鸡蛋拉客的,小心点,老人家出一点事,让你们赔的底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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