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是去年7月21日下午三点半发生的,我骑着电动自行车(绿牌)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后方一辆送外卖的电摩(黄牌)强行超车未保证安全距离急刹后轮抱死车身失控摔倒,摔倒过程中与我的车前轮发生碰擦。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和120并在现场等交警。交警来现场后拍了几张照片,要了我的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然后告诉我手机号码会给对方让我等对方联系我,随后交警把对方摩托车拖上车就走了。7月26日下午五点半对方家属联系了我,双方约定7月30日下午去交警队处理。到交警队时事故认定书已开好,同责,我当时都震惊了,不认可这个责任和交警据理力争,交警对于同责判定就解释不通自己都觉得站不住脚然后声称他们合议一下让我回去等结果。7月31日下午两点半交警电话我说合议还是认为同等责任,说对方那边请了律师且对方不好说话坚决要追究我的责任。我8月1日上午去找交警,经过一番辩论,交警始终无法合理解释为什么是同责,让我先回去等他电话,他下午和对方沟通看看能不能改责任。8月5日一早交警打电话给我称对方走职务工伤,基本上不需要我承担什么费用,但是不肯改责任,让我下午两点再过去找他。下午我两点不到就去了,此时对方律师已经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好字离开,交警问我是签字还是拒签,我说我不认可这个责任我拒签,并再次说明了我的理由。过程中交警和我要了我写的和他争辩的理由说明,我给他看了。他说我里面写了(未保证足够的横向超车距离)就可以了,当前镇江像我这个情况都是这么定同责,然后引导我去支队复核并主动把监控视频拷贝给我,说如果我复核成功了以后这种事故都按照我这个案例定并且称镇江总体复核有三四成的成功率。经过一定了解才知道这种复核成功率其实非常低,几乎为零,原因大家应该都懂了。交警在未与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沟通和未仔细分析监控视频的情况下,就草率认定双方同责(事故认定书制作日期为7月22日),从处理流程和责任比例上是有明显问题的,后期责任解释无法站得住脚又通过各种忽悠来平息矛盾,作为无权无势的普通老百姓,几次的据理力争都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同责对我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而且是显而易见的不公平,如果说一个没有明显违规的绿牌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被一辆违法借道行驶、超速、违法超车的黄牌摩托车给撞了,因为对方受伤了就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是不是在纵容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甚至肆无忌惮的的超车,这种不公平也有悖于国家立法初衷。如果这样认定责任以后谁还敢在路上骑电动车,政府的公信力在哪里?
事故认定内容是这个写的:对方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车未确保安全负同等责任,我变更方向负同等责任。
我想问问,哪条法律规定了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能变更方向?什么叫变更方向?非机动车在仅有的一条非机动车道内到底应该如何行驶?我方电动自行车和对方摩托车,哪一方的过错程度更严重?
现在对方起诉我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还要去做伤残鉴定,这些费用让我个人去承担不是把人往绝路上逼么?
现在真的很无奈很压抑,只能在网络上寻求帮助,希望大家帮帮我,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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