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镇江市城市建成区划定范围(附图)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
(一)市区主城区东从长江与京杭大运河交汇处起,沿京杭大运河、金润大道、兴园路至恒顺大道,南从恒顺大道、宜城大道、001县道、宜通西大道(在建)、夹湖路(在建)、长香路至东湾路,西从东湾路、长风路、茅以升路、金润大道、乔家门路、243省道、346国道、留西路、运粮河至长江南岸线,北从运粮河与长江南岸线交汇处起,沿长江南岸线至长江与京杭大运河交汇处闭合区域。
(二)经开区通港路以东,临江东路以南,烟墩山路以西,港南路以北闭合区域;烟墩山路以东,观塘路以南,圌山路以西,瑞城路、新茂苑东侧围墙、连淮扬镇铁路、团结河以北闭合区域;大港新材料产业园。
以上以道路为边界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包含道路及附属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第三条 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地点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本《通告》,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禁放工作的宣传动员。
第六条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劝阻违规燃放行为,主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非法运输、邮寄、燃放)、12350(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第七条 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九条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分别由其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条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镇政发〔2020〕48号)、《镇江市公安局镇江市生态环境局镇江市应急管理局镇江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镇公局〔2025〕2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保障区域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