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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速递] 镇江街头车与狗相撞,车主九级伤残      查看: 6486  回复: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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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街头车与狗相撞,车主九级伤残

    在镇江街头

    你见过遛狗不牵绳的情况吗?

    近日

    一场由遛狗不牵绳引发的车祸

    迎来了最终处理结果

    2024年11月某日晚9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某中学路段时,曹某饲养的宠物狗在无任何管束的情况下在道路内活动,毫无预兆掉头穿行时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猛烈碰撞,导致王某连人带车摔出,造成锁骨及多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遂将曹某诉至丹徒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重点核查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双方过错程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曹某未依法牵引宠物犬,放任犬只在公共道路随意穿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诱因,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在路过中学这一特殊路段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超速驾驶行为,自身亦存在过失,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为切实化解矛盾、确保赔偿款及时到位,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并特别邀请当地**参与解纷过程,从法理、情理双重角度向双方释法明理。**结合基层治理实践,耐心疏导双方情绪,帮助厘清责任与义务。最终,在法院与**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曹某于一个月内赔付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丹徒法院相关负责人提醒

    随着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养犬行为的法律约束更加严格

    广大养犬人应切实履行管护责任

    外出遛犬务必牵好牵引绳

    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

    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

    尤其是经过学校、居民区等特殊路段时

    需减速慢行、谨慎驾驶

    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来源:今日镇江(陈怡 记者 张驰川)

    编辑:郭淑娴

    校对:肖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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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遛狗不牵绳害己又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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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马路上行车,途经学校门口应该减速。否则,狗主不仅违反“民法”、宠物饲养有关规定,还仿碍交通安全法。要负全责,那赔偿就不止16万。当然狗主赔偿16万,对于普通人家来讲也够受的。过去人人口中的“祸害”,是养了个“闯祸”的逆子,被称为家门不幸;现在好了,没事找事,非把闯祸的“畜生”当“逆子”养,这不是糊涂吗?可见上辈子不知缺了多少大德了。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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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地大小便,出来轰走还要挨狗主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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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下,没几个敢放狗出来大小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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