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书店负责人(朱某)
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予以立案
被没收侵权教材631本
并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详细内容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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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线索移送函,对位于镇江市丹徒区某派出所仓库的涉案教材,共计23种,631本进行了接收。当事书店负责人朱某在现场配合检查。现场朱某表示631本教材均为自己委托他人印刷,用于销售。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和公安移送相关证据对该书店(朱某)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该631本教材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该书店负责人委托他人印刷,销售给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二、查处结果
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77条的基准,对该书店(朱某)作出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教材631本,并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盗版图书为压缩成本粗制滥造,会出现错字漏字、印刷模糊或纸张油墨重金属超标等问题,严重影响青少年的阅读认知和身体健康。盗版图书的存在还破坏了出版业的正常秩序,妨碍了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并且侵害了著作者、出版者和读者的权益,从而不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作为重要的精神文化宣扬场所,是最容易受到消极有害图书制品侵害的地方。通过校园周边常态化的执法检查,切实有效地净化了校园文化环境和周边的市场秩序。
文化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紧密配合。不仅是强化了著作权领域执法办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更是有力彰显了对侵权零容忍的立场和决心,严厉打击了复制发行盗版教材的犯罪行为。
重要提醒
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切莫贪图便宜购买侵权盗版出版物,购买盗版书不仅损害了作者的权益,更可能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3-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