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书
举报人:,申请人:王文明,男,汉族,出生日期:1966年1月08日,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画意江南26幢401室,联系电话:18015250359。
举报人:王南华,男,汉族,1960年9月20日出生。住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183号,联系电话:13004361688
被举报人:镇江市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金谷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龙飞,职务:局长。
举报事项:
恳请贵院依法对镇江市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管、违法建设查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立案审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程序,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1. 对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183号小区案涉安置房项目规划审批为5+1层、实际违规建设为6+1层的重大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整改处置;
2. 对案涉安置房楼栋达到建设时期国家强制规范应当配套电梯标准,但建设单位未设置电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一并立案查处;
3. 纠正被申请人长期怠于监管、放任违法建设持续存在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案涉安置房项目存在二项重大违法建设情形,举报人系丹徒区上党镇案涉安置房合法安置对象。
案涉安置房17号楼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批层数明确为5+1层,但项目竣工验收及实际建成状态为6+1层,属于擅自变更规划、超层违建、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重大违法建设行为,该违法建设状态至今持续存在,未被查处、未整改、未处罚。
同时,案涉4栋安置房楼栋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按照项目建设时生效的《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强制性条文规定,该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建设单位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配套建设电梯,违反住宅建设强制性规范,侵害安置群众出行权益,存在长期民生出行障碍与安全隐患。
二、丹徒区住建局具有法定监管查处职责,却长期行政不作为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并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新建居住建筑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标准的,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举报人多次书面、线上、现场向丹徒区住建局提交违法建设查处申请、履职申请,提交时间、渠道、凭证完整,但该局:
未对超规划加建违建依法立案查处;未对项目违反住宅强制规范、应当配电梯而未配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处置;
- 案涉项目存在两项违反强制性规范问题的前提下,仍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未依法履职,放任违法建筑长期存续,构成明确的行政不作为、怠于履职。
三、本案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完全符合行政公益诉讼受理条件
1. 破坏城乡规划公共管理秩序
规划许可是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行为,擅自超层违建,突破规划层数管控,直接破坏国家城乡规划公信力与国土空间管控秩序,属于典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2. 存在重大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质量安全公共隐患
超规划加建楼层,改变建筑承重结构、消防设计、荷载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整片安置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形成持续性公共安全风险。
3. 违反住宅建设强制标准,损害安置群体公共出行权益
楼栋满足强制设置电梯的法定条件却未配套电梯,违反住宅强制性规范,大量安置群众尤其是老年人、行动不便人员长期面临出行困难,损害小区全体安置居民公共利益。
4. 损害国家住建监管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怠于执法、未对违反强制性工程规范的建设项目履行监管职责,不符合竣工验收监管要求,导致国家行政监管权空置、公权力失效,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
因为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诸多的民事纠纷,本案不属于单纯个人民事纠纷,而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案件,属于贵院行政公益诉讼法定受案范围。
四、同级检察院法定监督权限明确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对本区住建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具有同级法律监督、公益诉讼立案、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法定职权。请求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材料转到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督办此事,情况全部是事实,如有一句不实,我们俩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请求:
1. 请求贵院对本案行政公益诉讼线索依法立案审查;
2. 依法向镇江市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责令限期履职、书面回复整改结果;
3. 被申请人逾期不整改、不履职的,请求贵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4. 全程监督违建查处、整改、处罚闭环落地。
此致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王南华,手机号13004361688
王文明,手机号18015250359
2026年9月27日
附:证据材料清单(提交检察院全套)
1. 举报人身份信息、安置资格证明材料
2. 案涉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文件(证明审批5+1层)
3. 现场照片、现状资料(证明实际建成6+1层)
4. 楼栋高度测绘资料(证明入口楼面离地>16米,满足强制装电梯条件)
5. 历次向住建局申请履职申请、投诉、邮寄底单、签收记录
6. 住建局未履职、无答复、未查处的证明材料
7. 房屋现状持续违法存续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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