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你们好,现向贵单位领导如实反应客观事实,恳请督促处理     2025816日星期六上午9030,丹徒区法院二名审理法官利用双休时间来到上党政府信访办协调处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体现法官体贴民情有优良工作作风,深受感动,这也是法院对判决后疏导延伸机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25816日上午,上党镇政府党政领导让我带上选房证原件准备选房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答应我依据选房证的顺序号依次选房,二名法官进行现场监管,然而奇怪的一件就发生了,现场的上党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建称,2017年就代替我们将房屋选好并且固定,目前不可以重新选房,为了公平公正,现场法官建议是重新选房遭到上党政府拒绝,此时我自然产生了以下二点随想:

1、我们来上党政府收房本来就是执行法院错误的判决,实际安置的房屋不是合同约定的房屋,合同约定是本项目改造地段58.6亩范围内建设的商业综合体,是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上党政府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建设,就狸猫换太子,将北汽的保障性安置房强行安置,本来是商业性拆迁突然变成了公益性拆迁,申诉人因为势力单薄,属于弱势群体,无法改变法院的错误判决,已经妥协接受工程质量特别差的安置房。更可恶的是我手持有序号的选房证也是开发商核发,上党政府监管,目前上党政府又擅自剥夺我的选房权利。目前房屋产权还归属上党政府,没有我的委托擅自帮我选择自己不喜欢的高层房屋,再说,即使帮我代为选房,也应该是从下向上选房,而不是从上向下选房,这样势必造成猫腻,有人情关系在帮助选房,在当今法治社会,上党政府怎么会那么随意性,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目前又擅自剥夺选房的权利,真的冒天下之大不题,还有法治与公平公正 吗?安置房究竟是什么人在操控?不公平的安置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存在人情意关系安置房屋,刻意侵害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纯属是在制造更多的矛盾。

2、安置房交付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是合法要求。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交付需满足质量合规与手续合法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保修责任,《住宅使用说明书》指导安全使用,两者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基础文件。若上党政府未提供上述文件,购房者可要求补发或书面拒收房屋

3收房前应核查上党政府是否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文件,并核对项目名称、地址一致性。若发现缺失,可要求开发商补发或协商延期收房。 《民法典》未直接规定必须提供上述文件,但行业惯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要求开发商履行告知义务。若未提供,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

上党政府党政领导二次找我约谈,让我准备好选房证,并且告诉我,政府会尊重选房证的序号依次选择房屋,对于这样的房屋交付与领导承诺差距甚远,我真提百思不得其解。

4、我发现安置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20253月份,向一审法院立案时就提供了申请书,要求法院摇号聘请第三方对安置房工程质量申请重新检测,至今法院不支持,理由是丹徒区建设局已经验收过了,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再说安置房是2015年建设没有任何建设部门监管,2015年过未批先建设的安置房被丹徒区国土局也处罚,要求退还土地,罚款76000元,对于安置房隐蔽工程的质量无法有检测数据,安置房是选建设后补办手续,存在工程质量严重瑕疵,申诉人对自己的房屋质量完全有权利有理由复查。

最后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处理,让正义见到阳光,不能让邪恶在偏偏起舞。王先生18015250359

拆迁安置房是物权的交换,属于易货合同,《民法典》第647条明确规定:易货合同,参照买卖合同执行,即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也没有特别法律保护,有约定依据约定,没有约定依据法定。当今中国是法治社会,民生是最大的,法外的独创内容真的不能判决上出现了,最高法对冤假错案的判决书是终身追责法官的。拆迁安置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从来没有法外开恩,毅然受到行业规定与《民法典》的制约。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5-8-19 18:5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