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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镇江华泰铝业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以及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被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镇人社察申字〔2015〕第008号、第009号)。因此,造成服务对象2015年1月至7月无社保记录的原因并非是人社部门或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恰恰相反,人社部门积极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并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并未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针对服务对象的补缴诉求,市社保中心已通过12345热线转办的工单两次答复当事人,根据《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50号)规定,如主张补缴该时间段社保,须提供华泰公司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材料按补缴程序申请。市社保中心在与当事人电话沟通时,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走补缴程序,该项诉求即无法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