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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请中院核实民事诉讼费收取的法律事实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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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中院核实民事诉讼费收取的法律事实并予以纠正      查看: 39710  回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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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中院核实民事诉讼费收取的法律事实并予以纠正

    王南华,赵明青,王怀庆与上党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诉讼,因为上党政府无法建设合同约定地段上的房屋,结果将北汽安置房强制安置,我们三家拒绝接受并要求上党政府给予上党周边商品房市场价5000/平方米赔偿,我们三家平均拥有400平方米等安置的房屋,每家诉讼请求赔偿标的是2000000元,而上党政府强制安置的北汽安置房在丹徒区备案价是2800/平方米,丹徒区法院对这个标的实体性问题没有审理没有核实更没有查证,就直接按5000/平方米,总价2000000元收取诉讼费,而诉讼费应当是败诉方支付,结果是让胜诉方支付,法院判决将合同约定之外的北汽的房屋判决安置,实际上是通过物的形式变相给予了赔偿,只不过是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这个诉讼费让我们三家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另外我们三家的诉讼标的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丹徒区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审理这个实体的问题,庭审过程中没有对标的经过质证或查证,相当于直接采纳虚假诉讼一样,法院在处理虚假诉讼时,通常不会按照诉讼的金额收费,而是直接驳回诉讼请求。 这是因为在虚假诉讼中,原告的诉求被认定为不成立,因此法院会依法驳回部分诉讼请求。目前丹徒区人民法院直接按市值200000万为依据收取诉讼费,而北汽安置房在丹徒区房管局实际备案价只有400平方米*2800/平方米=1120000元,有丹徒房管局备案作为证据,即使合法收取诉讼费也应当是安房屋实际备案的事实价格收取,不应当按原告提供的漫天虚拟价格收取,关于诉讼费问题我们三家没有上诉,信访与走访了6次,没有结果.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后督促下级法院启动院长发现程序纠正. 
    法院有责任与义务去房管局去核实呀,不能凭空认定当事人提供没有证据的责任呀,法院就是为人追求利润为根本宗旨,2019年,我有个撤销权诉讼,也是丹徒区拆迁办的房屋,当时我以2000元/平方米价格*80平方米=160000元,法院立案庭经审核认为,价格太低了,不予立案,结果当事人去房管局找到备案价格提供给立案庭,法院才答应立案,这二个事实证明法院前后是自相矛盾,如果是虚假诉讼,应该驳回,也不是刻意的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在这个前后二个事实,法院回复却是自相矛盾,百姓真的不能接受,故意以合法形式掩盖不合法的收费方式.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4-7-10 12:38 编辑 ]



    回帖推荐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4-7-9 16:29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网友你好,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财产型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帖中涉及的三起案件,原告主张拆迁安置房给予货币补偿(按照5000元每平方作为计算依据),丹徒法院据此收取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提出应按照2800元每平方标准收取诉讼费,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如实主张权利,对虚增诉讼标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4-7-3 15:43 1楼
    •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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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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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你好,了解后回复。




    2024-7-4 16:50 2楼
    •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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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2-5-11
    •  

        网友你好,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财产型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帖中涉及的三起案件,原告主张拆迁安置房给予货币补偿(按照5000元每平方作为计算依据),丹徒法院据此收取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提出应按照2800元每平方标准收取诉讼费,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如实主张权利,对虚增诉讼标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4-7-9 16:29 3楼
    •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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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15-5-12
    •  

    法院本来就有责任与义务去房管局去核实房屋备案价格呀,不能凭空认定当事人提供没有证据的标的呀,法院为了追求利润是错误的,事实与理由是:2019年,我有个撤销权诉讼,是丹徒区拆迁办的安置的房屋,当时我以2000元/平方米价格*80平方米=160000元标的去丹徒区法院立案,立案庭经审核认为,房屋标的价格太低了,不予立案,结果本人去房管局找到备案价格提供给立案庭,法院才答应立案,这二个事实证明法院前后是自相矛盾,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是虚假标的诉讼,应该驳回,也不是刻意的将错就错的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在这个前后二个事实,法院回复却是自相矛盾,百姓真的不能接受,故意以合法形式掩盖不合法的收费方式.法院从来没有正确的面对自己的过错,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

    [ 本帖最后由 江苏镇江正义 于 2024-7-10 12:45 编辑 ]




    2024-7-10 12:38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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