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三家(王南华1304361688、王怀庆13094968327、赵明青18015250359)在2013年房屋被上党政府违法拆迁,至今无法收房无法回到我们土生土长的家,找政府协调无效,人民政府解决人民矛盾是首要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职责所在,而不是在此推卸责任,上党政府总是反复强调:”我们会尊重法院判决,政府在判决书之外做不了任何的决定,只能按着法院判决内容去执行”。目前江苏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凌驾合同约定将合同约定之外北汽房屋判决安置,法院判决存在以下错误并造成一案结多案生:
1、法院对安置房屋的生活设施是否齐全有没有审核?
2、交房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法院的没有审核?
3、关于目前交付的房屋面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面积,法院有没有审核?
4、最重要的是目前实际安置北汽的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申请人为了生命与财产安全,自费花钱向法院申请第三方重新检测,也遭到法院的拒绝,天理何在?即使房屋办理交接时,我们还是需要入户验收后才能办理交接,这些问题不解决如何收房?
申诉人真的搞不懂,既然法院将合同约定之外的北汽房屋判决给申诉人,法院就就当本着对申诉人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房屋存在那么多瑕疵,法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去省高院、去南京第三巡回法庭多次走访信访进行申诉,回复我们如果房屋实体存在瑕疵可以另案再诉,此案2025年3月份又诉讼一审法院,至今法院没有主动联系政府如何协调处理实体问题,也没有判决结果,将案件长期搁置,我们从2017年开始诉讼,至今诉讼已经9年,程序长期空转,法院作为司法独立为什么无法解决实体至今是个迷,拆迁13年了,我们回不到自己的原来的家。
2024年5月份,我们就开始去找政府拿房,至今没有人与我们对接办理交接,电话联系一审法院领导、走访一审法院真的有16次,并按着一审法院的要求向政府邮寄二份办理房屋交接催告函,政府就是不予理睬。2025年5至6月份,我们三家是不断主动找政府协调,政府的态度很明确,尊重法院判决,拒绝我们在周边选择一套商品房养老,法律明文规定拆迁不得降低原来的生活水平,目前安置房屋全部是4至6楼,我们年纪大了如何爬楼。目前法院不判决也不主动牵头联系协调,上党政府总是称尊重法院判决,法院受到地方政府太多的行政干预不敢公正判决,结果将我们三家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被当作足球一样踢来踢去而无法解决,我们将永远拿不到符合合同约定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我们这一代人解决不了,真的需要留给下一代有能力的人去解决吗?申诉人与政府签证的合同约定权利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保护?一审法院为会有特权违反法律规定去判决。请求中院督促一审早日判决,我们可以继续走程序进行上诉,上诉后被驳回我们可以申请再审,再审驳回后,我们将我们的冤案继续向北京最高法本部、中央政法部门、中央人大立法机构寻求法律保护,寻求公平与正义,直至解决定分止争(确定权利归属消除纷争)。我们三家准备2025年7月17去北京申诉,火车票也已经买好,因为江苏的司法程序已经过完,只能依法去北京找个说理地方讨个合法合理的说法,上党政府领导婉言相劝,让我们过了2025年9月3日后正常依法维权,我们坚信在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一定有能力公平公正解决房屋实体实体纷争。法院的审判官与政府的官员,位重权高,退休后就是普通老者,手中掌握人民赋予权力时应该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才能对得起党和人民的重托。以下相片是安置房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是合同约定之外的房屋,是法院作主安排的豆腐渣工程房屋,法院还不准第三方重新检测。我们三家强烈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法院聘请第三方重新检测,房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交付标准.
民事申诉申请书
申诉人:王南华,男,汉族,1960年9月20日生,身份证号:321121196009205118 住镇江市京口区花山湾五区1幢203室 手机号:13004361688
申诉人:江月兰,女,汉族,1961年12月12日生,身份证号:321121196112125124 住镇江市京口区花山湾五区1幢203室 手机号:18052830785。
申诉人:王怀庆,男,汉族,1954年5月29日生,身份证号:321121195405295296住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129号 手机号:13094968327.
申诉人:汤兰梅(系王怀庆妻子),女,汉族,1955年7月4日生,身份证号:32112119557045124 住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129号 手机号:13094968327
申诉人:王文明,男,汉族,1966年1月8日生,住镇江市丹徒新区画意江南26幢401室 手机号:18015250359
申诉人:赵明青,女,汉族,1968年3月7日生,住镇江市丹徒新区画意江南26幢401室 手机号:18015250359。
对方当事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
住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法定代表人:徐志文,该镇镇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上党镇人民政府不按约定履行《镇江市丹徒区老集镇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地点及房屋性质,江苏省三级法院也越权凌驾合同约定支持判决变更合同约定内容,不作任何赔偿或者补偿。
申诉人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苏111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作出的(2022)苏1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的(2022)苏民申5998号再审民事裁定书。现依照现依照宪法及法律规定,向最高院、中央人大立法部门、中央政法委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请求最高法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越权及超出诉求内容的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18日,申诉人与上党人民政府之间依法签订的《镇江市丹徒区老集镇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称拆迁安置协议),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合同约定安置地点为:镇江市丹徒区老集镇改造项目地段上的由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9层带电梯的商品房屋,有现场悬挂的宣传资料与待建设的商品房效果图,虽然没有直接写进合同,依据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属于合同约定内容,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的选房证约定选房地点也约定是本项目地段,本项目地段也就是丹徒区规划局核定的58.6亩范围内,与原来拆迁地段上的土地面积相互吻合.《民法典》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易货合同,依法参照买卖合同执行,
2021年12月20日,丹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112民初426号第5页明确说明:”本案中,2013年11月4日,上党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其中对于安置房地点明确为就近安置,后上党政府在北汽配套项目上建造安置房,并不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涉案安置房也已经竣工验收,到目前止,已经符合了办理相应产权的手续”,一审法院依据并采纳上党政府单方面发布的的没有质证的《拆迁公告》.再说《拆迁公告》不是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审判决依据《拆迁公告》内容没有依据《拆迁协议》约定内容,明显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也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拆迁公告》就近安置是指拆迁原址58.6范围内就按安置,一审法院违反了合同约定与《拆迁公告》就近安置的本意而偷换概念,扩大安置范围,违反了合同约定,也就是错误违反法律规定
《拆迁公告》与《拆迁协议》本来就是相互关联的,《拆迁公告》就近安置就是《拆迁协议》约定范围内就近,一审法院故意将《拆迁公告》孤立,偷换概念将安置范围扩大到北汽拆迁项目,本案上党镇老集镇履行项目与北汽拆迁本来就是二个互相没有联系的项目,一审法院将这俩项目混为一谈,安置房无法依据国家关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截止目前止,上党政府也无法提供《二证》.没有这些文件,可以视为不具备交付资格,申请人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后续房屋质量维修及人生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目前实际安置的北汽安置房不是双方之间约定的老集镇改造的商品房,一审法院违反合同约定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党政府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一审法院属于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出申请人诉请内容判决.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22)苏1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释明函中明确说明:”双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地点为上党镇老集镇改造的项目,目前安置地点与协议确实不一致.上诉人被拆迁房屋位于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目前上党镇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屋系北汽配套项目上建造的安置房屋也位于上党镇王院村,故上党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不违反双方约定”,这是典型的将小概念偷换成大概念,扩大安置范围,属于实际履行但不符合约定,上党政府约定的房屋至今无法建设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判决上党政府给予合理赔偿,不应当将合同约定之外的另一个项目房屋判决强制安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出申请人诉请内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苏民申59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确认的安置项目就是申请人所主张的位置,申请人的被拆迁房屋位于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目前上党镇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屋系北汽配套项目上建造的安置房屋也位于上党镇王院村,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上党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不违反双方约定,并无不当”.申请人将镇江市丹徒区规划局规划意见书:镇规址丹[2013]031号作为新证据向省高院提交,省高院没有质证也没有采纳更没有说明理由.结果还称证据不足.
一审二审再审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1、《58.6亩地块图》、证据2:《丹徒区规划局提供的规划意见书》、证据3:《现场效果图》、证据4:《选房证》、证据5:丹徒区房管局销售管理系统上下载的王院村183号安置房所要求的安置对象】,所有证据之间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实清楚,江苏省三级法院对申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既不质证也不采纳,更不说明不采纳的理由.结果还说明申请人主张的地点证据不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相反对上党政府没有当庭质证的《拆迁公告》反而是夸夸其谈并采纳其证据,实在不能令申请人信服.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存在自相矛盾。截止今日,诉讼9年,江苏法院从来没有考虑到如何解决申诉人的房屋实体问题,目前由于法院错案是一错再错,造成目前一案结多案生:1、逾期交房的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2、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损失,3、选房证优先选择权被剥夺的损失,3、基本生活设施天然气没有入户的损失。4、目前实际安置的房屋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超过3%,误差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条件,5房屋质量有相处证明是豆腐渣工作,要求一审委托第三方重新检测,遭到拒绝。
申诉人因上党镇政府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目的,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三级法院违反事实,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内容,将合同约定之外的北汽拆迁安置项目判决给申请人,属于滥用审判职权。
★★:申请镇江市检察院法律督促,但是检方认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安置属于原拆原建,安置地点必须是原址安置,上党镇政府在58.6亩范围北汽配套项目上建设北汽拆迁安置予以安置,原审法院认为不违反双方约定并无不当”检方更是对事实事实认定不清,合同很清楚约定是本项目地段安置,本项目就是老集镇改造项目,地域范围就58.6亩范围内,而目前实际安置的房屋是北汽拆迁项目,用地范围是12.6亩,这两块土地是二个建设项目,镇江检方不深入现场,而是坐井观天的官僚主义随便敷衍搪塞一下申诉人完事了,镇江检方将二个建设项目,上党镇老集镇改造项目58.6亩与北汽拆迁安置项目12.6亩二块土地混为一谈,检方为了保护政府利益,是极其不负责任,是不履职的行为,这个行为真的是令人发指。
★★申诉人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江苏省检察院只是发来一个信息,称不支持复核申请,没有说明不支持的事实与理由。申诉人江苏省司法为了保护政府利益,而故意消极百姓合法利益,《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受法律保护,但是这个法律条款在江苏省也真的无法实现。司法独立审判,司法公平公正何年实现,申诉人百思不得其解.
综上所述,申诉人房屋被拆迁13年无法回家,诉讼9年没有结果,本案从2017年至2010年,申诉人从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被一审二审全部驳回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江苏省高院撤销后一审二审后发回重审,此案至今在法院程序长期空转,至今无法拿到合同约定的房屋。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检察院不支持法律督促全部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确错误,超出申诉人诉求内容判决,三级法院之间存在事实认定自相矛盾,检方更是错上加错,江苏省司法部门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就是故意违反合同约定高度自治原则,违反合同约定优先法律原则,目前上党政府又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目的,合同约定的房屋因为土地无法上市,造成至今约定房屋无法建设,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最高院主持正义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人大立法机构、中央政法委
申请人:王南华、王怀庆、赵明青
2025年7月21日
附证据:
1、丹徒区规划局提供《58.6亩地块图》,证明商业综合体建设的规划范围与拆迁范围.
2、《丹徒区规划局提供的规划意见书》,证明申请人的住宅在58.6亩规划范围内,已经被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商业征用并建设商业综合体项目的范围.
3、《现场效果图》,证明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现场悬挂准备待建的1至13幢9层带电梯的商品楼与门面房在《58.6亩地块图》范围内,更是为了蛊惑拆迁户配合拆迁,宣传资料虽然没有写进合同也是合同约定的一种(最高法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4、《选房证》,证明上党政府与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出具的选房证,选房证上约定安置地址也就是老集镇改造项目上房屋进行安置.
5、丹徒区房管局销售管理系统上下载的王院村183号安置房具体项目的属性,证明王院村183号安置房是北汽拆迁配套安置项目,主要是安置北汽拆迁户,证明不是用于安置申请人房屋,与申请人合同上约定的房屋没有关联.
6、《拆迁安置协议》第4条约定产权置换,安置地点为:上党镇老集镇改造即本项目地段安置.第10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相应责任.
7、申请人身份证,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 本帖最后由 平平淡淡是福 于 2025-7-20 10:5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