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镇江市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第一稿
)
》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防治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拟于明年制定出台。
现将《规定(征求意见第一稿)》全文公布,真诚邀请您参与到该项立法工作中来。您可以将意见建议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也可以通过电话提出。提交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
电子版也可在“镇江人大网站-公众参与板块-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衷心期待您的参与!
通信地址:邮编212050,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68号,市行政中心二号楼,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
联系电话:89666806,8503218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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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年11月11日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第一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防治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不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遵循绿色发展、综合利用、就近处置、污染担责的原则,促进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研究解决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推动“无废园区”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现有政策,支持企业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宣传贯彻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推广减少工业固废产生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考虑预防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设施布局,并将其纳入详细规划,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本地污泥来源、产量和泥质,结合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污泥处理路径和技术路线,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理,推进资源化利用。
科技、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责任制】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岗位、责任人和管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项目环评】 建设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等内容。
建设单位依法对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时,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和实际建设运行情况,形成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验收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核查报告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方式可行性、贮存能力和贮存设施规范性等的核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填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建立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需同时符合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置】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前,应当通过查看受托方的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运输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验收文件、从业人员资质文件等以及现场踏勘等方式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运输、利用、处置方式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就近处置】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工业固体废物就近处置的原则,优化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布局,提升处置能力。
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通过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就近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一条【工业固体废物减量措施】
鼓励企业采取下列工业固体废物减量措施:
(一)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工业危险废物鉴别】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完成后将鉴别报告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工业固体废物的属性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鉴别完成前,前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危险废物贮存期限】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工业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报请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小微单位工业危险废物收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单位的分布情况以及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建立工业危险废物收储运体系,统筹推进小微单位工业危险废物专业化收集、贮存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就近收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实施小微单位工业危险废物统一收集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协同处置】
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以及其他工业窑炉进行协同处置。
第十六条【污泥处置】
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鼓励通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以及其他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及非法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防范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工业固体废物执法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非法倾倒、堆放、丢弃工业固体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非法处置、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对达不到移送条件,但可能涉嫌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线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开展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绿色金融】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绿色发展政策措施,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利用、污染治理的财政、金融扶持和支持力度,逐步构建有利于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金融体系。
第二十条【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