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执行受阻的开端

在金融借贷的复杂领域里,每一笔资金的流转都牵系着各方的利益,一旦出现纠纷,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项某某与孙某某、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便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这场纠纷的起因要追溯到过去的资金往来,项某某与孙某某、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借贷事宜上产生分歧,最终对簿公堂。经过法院的审理与判决,于 2022 年尘埃落定,法院的判决书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关键的一点是,要求提取孙某某等人 2600 万元债权,并将其转入指定账户,以实现债务的清偿 。这一判决是基于法律的公正裁决,旨在保障债权人项某某的合法权益,确保借贷关系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妥善解决。

2022 年 7 月 13 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向合肥原溪置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送达了(2022)皖1204执16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份通知书承载着法律的威严与效力,明确告知管理人需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将孙某某等人的债权进行提取并划转,每一个条款、每一项要求都清晰明了,管理人也依法签收,这意味着他们认可并接受了这份法律赋予的责任。

时间悄然流逝,案件看似在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稳步推进。然而,2023 年 12 月 29 日,一件出乎项某某意料的事情发生了。管理人将孙某某名下 1288.43 万元债权分配款划转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这本是债权处置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但关键问题在于,管理人在整个过程中,未向颍泉区法院及项某某本人告知该事项。对于项某某而言,这一债权分配款的划转与她的权益息息相关,她作为债权人,有权利知晓债权的处置进展,而管理人的这一行为,使得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了参与分配的机会。这不仅打乱了项某某原本基于法律判决所预期的权益实现路径,更让她陷入了一种被动的困境,原本应得的款项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一场新的争议也由此被点燃。

二、过错方剖析:失职与枉法

(一)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在整个事件中,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其行为存在诸多严重问题,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与职责要求 。从程序上看,当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管理人依法签收,这一行为意味着他们有义务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履行协助执行的职责。然而,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管理人却未将颍泉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53 条规定,协助执行需完整移送材料,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执行程序的连贯性与公正性,保证各相关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协同推进执行工作。管理人的这一行为,使得庐阳区法院在处理债权分配款划转时,无法获取完整的执行信息,导致执行程序出现漏洞,直接影响了项某某参与分配的权利。

除了程序违法,管理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也存在严重缺失。在破产案件中,当管理人明知孙某某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27 条 “管理人应勤勉尽责” 的义务要求,他们有责任在分配前告知颍泉区法院及项某某本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各债权人都有平等参与分配的权利,而管理人的告知义务是保障债权人知晓债权分配动态、行使自身权利的关键环节。但管理人却未履行这一义务,在未通知项某某的情况下,就将债权分配款划转,导致项某某丧失了参与分配的机会,这无疑是对项某某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也违背了法律对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

(二)合肥中院主审法官李某云

作为案件的主审法官,李某云在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同样令人质疑,存在事实审查失职和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在事实审查方面,面对颍泉区、庐阳区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管理人失职的证据,李某云法官却视而不见,未能对这些关键证据进行深入审查与核实。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了管理人在执行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问题,对于案件的公正裁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李某云法官却未能依职权对管理人转款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没有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这使得案件的审判缺乏坚实的事实基础,难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在法律适用上,李某云法官也出现了严重错误。她错误地援引《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将轮候查封等同于首封,这种错误的理解与适用,直接导致了对案件关键法律关系的判断失误。在本案中,轮候查封债权人依法有权参与分配,而管理人有协助移送材料的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李某云法官却忽视了管理人未移送材料这一关键过错,使得案件的法律适用出现偏差,最终导致一审判决未能正确维护项某某的合法权益,剥夺了她应有的胜诉机会,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案件判决结果一经公开,社会各界一片哗然,各关联法院也是质疑不断。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的“管理人应勤勉尽责”的法律规定,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针对管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未尽勤勉义务的行为,于2025年6月14日做出了罚款5万元的(2023)皖1204执恢243号罚款决定书,以保障执行程序的合法进行,也为项某某接下来进一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三、证据链与法律依据:维权的基石

(一)证据链展示

在这场复杂的纠纷中,证据是揭示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项某某为了证明管理人的失职以及自身所遭受的损失,收集并整理了一系列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完整且有力的证据链。

首先是程序违法证据。2022 年 7 月 13 日,颍泉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是整个证据链的重要起始点。这份通知书明确要求管理人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而送达回证则清晰地表明管理人已签收,这是管理人知晓并应履行义务的直接证据 。它就像是一把钥匙,开启了后续执行程序的大门,但管理人却未按照要求妥善处理。

庐阳区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被执行人孙某某案款分配情况说明》则进一步揭示了管理人的失职行为。该说明明确指出,未收到管理人移送的颍泉区法院协助执行材料。这一证据与前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形成鲜明对比,一个是要求移送材料的通知,一个是表明未收到材料的说明,两者之间的矛盾凸显出管理人在程序上的严重缺失,直接导致执行信息的不连贯,使得项某某的参与分配权利受到阻碍。

颍泉区法院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和 2024 年 11 日发出的问询函,也是证据链中的重要环节。这两份问询函要求管理人说明未通知转款的原因,然而管理人却未给予有效回应。这种不作为的态度进一步证明了管理人在执行过程中的不负责,他们没有对法院的问询予以重视,也没有对自身的失职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从侧面反映出其程序违法的事实。

除了程序违法证据,损失结果证据同样至关重要。孙某某破产债权分配比例及金额(1288.43 万元)以及项某某未获分配的事实,直接证明了项某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这些数据清晰地表明,由于管理人的失职,项某某失去了参与分配这笔债权的机会,直接导致她损失了 286 万元及相应利息。这些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是项某某权益受损的直观体现,也是她维权诉求的重要依据 。

(二)法律依据解读

在法律的框架下,每一个行为都有其对应的规范与准则,本案也不例外。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款为项某某的维权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这些法律条款就像是一把把正义之剑,指向了违法者的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 27 条规定管理人应勤勉尽责,这是对管理人职责的基本要求。在本案中,管理人明知孙某某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却未在分配前告知颍泉区法院及项某某本人,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他们没有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权益,没有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项某某丧失参与分配机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第 130 条更是明确规定,管理人未勤勉尽责造成损失需赔偿。项某某正是依据这一条款,要求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管理人的失职行为与项某某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法》方面,第 253 条规定协助执行需完整移送材料,这是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规定。管理人未将颍泉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移送至庐阳区法院,违反了这一规定,导致执行程序出现漏洞,影响了项某某的权益。第 258 条则对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强调了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管理人的行为显然与之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也在本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第 506 条和第 508 条明确规定了轮候查封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管理人需协助移送材料。项某某作为轮候查封债权人,依法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而管理人有义务协助移送相关材料,但管理人却未履行这一义务,剥夺了项某某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条款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从不同角度为项某某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它们明确了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项某某在这场维权之战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使其诉求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合理的支持与回应。

四、维权诉求:正义的呼声

(一)具体诉求内容

在这场关乎公平与正义的维权之战中,项某某怀揣着对法律公正的坚定信念,提出了一系列明确且合理的诉求,这些诉求犹如划破黑暗的曙光,承载着她对合法权益的执着追求。

项某某坚决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未能公正地评判案件事实,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撤销这一错误判决,是纠正司法偏差、迈向公平正义的关键一步,只有这样,才能为后续的公正裁决铺平道路。

改判管理人赔偿损失是项某某的核心诉求之一。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因其失职行为给项某某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286 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损失对于项某某来说是沉重的打击。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应当为其未勤勉尽责、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项某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使她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与恢复。

同时,项某某申请对合肥中院主审法官李某云枉法裁判行为进行调查,这一诉求旨在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与严肃性。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应当严格依法审判,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裁决。但李某云法官在本案中的失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对其进行调查,不仅是对项某某合法诉权的维护,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公信力的捍卫,只有严肃追究法官的失职责任,才能避免类似的司法不公再次发生,让司法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项某某还呼吁规范破产管理程序,要求管理人在类似案件中完整移送协助执行材料,保障轮候债权人参与分配权利。她深知,自己所遭遇的困境并非个例,规范破产管理程序对于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确保破产管理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能够避免类似的程序漏洞再次出现,使每一个债权人都能在公平的法律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债权的合理分配与清偿。

(二)诉求的合理性阐述

项某某的这些诉求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紧迫性,每一项诉求都紧密关联着案件的事实与法律规定,是对公平正义的有力捍卫。

管理人的过错与项某某的损失之间存在着直接且明确的因果关系。管理人未移送协助执行通知这一关键行为,成为了项某某无法参与分配的唯一原因。在明知孙某某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管理人故意隐瞒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这种主观过错明显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其应尽的职责与义务。项某某作为债权人,基于法律判决所享有的参与分配权利,因管理人的失职而被剥夺,直接导致了她 286 万元及利息的经济损失。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30 条规定,管理人未勤勉尽责造成损失需赔偿,项某某要求管理人赔偿损失的诉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维护。

一审程序的严重违法更是凸显了项某某诉求的紧迫性。主审法官李某云在审判过程中,未对管理人转款程序进行审查,未向颍泉区法院核实关键情况,这种不作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事实认定错误。在法律程序中,事实认定是裁决的基础,一旦事实认定出现偏差,整个裁决的公正性将无从谈起。李某云法官的失职行为,不仅剥夺了项某某的合法诉权,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项某某要求追究法官失职责任、撤销一审错误判决的诉求,是对司法公正的强烈呼唤,只有纠正一审程序的违法问题,才能还项某某一个公正的裁决,让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

项某某规范破产管理程序的诉求,着眼于更广泛的社会意义。在当前的破产案件处理中,类似的程序漏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可能并非个别现象。通过规范破产管理程序,明确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这不仅有利于解决项某某个人的问题,更能为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稳定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具有深远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

五、维权阻碍:前路坎坷

(一)司法系统内部庇护

在司法实践的复杂生态中,地方司法保护倾向犹如隐藏在暗处的礁石,随时可能使公正司法的航船触礁搁浅。合肥中院作为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在项某某的上诉案件中,其态度和裁决至关重要。然而,现实中存在一种令人担忧的可能性,即合肥中院可能出于各种不当因素的考量,选择维持一审的错误判决。

从地方司法保护的角度来看,一些法院可能受到地方利益的牵扯,在案件审理中无法保持完全的中立和公正。在本案中,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作为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法律机构,与地方司法系统或许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可能导致合肥中院在面对项某某的上诉时,有所偏袒,以 “程序合法” 这样看似合理的理由,掩盖管理人失职的事实。他们可能忽视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和法律规定,拒绝正视管理人在执行过程中的严重过错,使得项某某难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获得公正的裁决。

这种司法系统内部庇护的现象,不仅对项某某个人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让她无法讨回公道,获得应有的赔偿,更严重威胁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被地方保护主义侵蚀,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将受到严重打击,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将面临重重困难。人们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证据采信争议

在这场充满争议的维权诉讼中,证据的采信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焦点之一。管理人在面对项某某的指控时,极有可能采取一系列抗辩策略,试图逃避责任,而其中 “轮候查封不具优先权” 很可能成为他们的主要抗辩理由。

从法律层面来看,轮候查封与首封在权利行使和受偿顺序上确实存在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轮候查封债权人就完全丧失了参与分配的权利。在本案中,项某某作为轮候查封债权人,依法享有在孙某某资产分配中主张自己权益的资格。然而,管理人却可能故意混淆概念,以 “轮候查封不具优先权” 为由,试图否定项某某参与分配的权利,从而为自己未移送协助执行材料的失职行为开脱。

而法院在证据采信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系列问题。一方面,由于破产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可能对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在判断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时,忽视了其未移送材料这一关键过错。他们可能过于关注轮候查封与首封的权利差异,而忽略了管理人在程序义务上的严重缺失,将 “程序义务” 与 “实体权利” 混为一谈,使得案件的裁决偏离了公正的轨道。

另一方面,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法律机构,可能会利用其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上的优势,对证据进行歪曲解读,误导法官的判断。他们可能会提出各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和理由,试图削弱颍泉区、庐阳区法院出具的官方说明等关键证据的效力,使得法官在证据采信上陷入困境,难以准确判断案件事实。

面对这些证据采信争议,项某某需要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应当进一步强化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寻找更多能够证明管理人失职的证据,形成更加完整、有力的证据链。同时,她还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通过法律专家的论证和解读,向法院清晰地阐述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证据要点,帮助法官准确理解案件事实,避免被管理人的抗辩所误导,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正的维护。

(三)专业壁垒与成本压力

在法律的竞技场上,个人与专业律所之间的对抗往往充满了艰辛与挑战,犹如以卵击石,困难重重。项某某作为一名普通的维权者,在面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这样专业的法律机构时,明显处于劣势,这种劣势主要体现在法律知识和诉讼策略两个关键方面。

破产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极其复杂,涵盖了《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众多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条文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迷宫,对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个人来说,要在其中准确找到自己的权利依据和维权路径,难度可想而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经过长期的专业学习和实践积累,对这些法律条文了如指掌,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法律技巧和策略来应对诉讼。而项某某可能对许多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在诉讼过程中难以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这使得她在与专业律所的对抗中,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利地位。

在诉讼策略方面,专业律所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他们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周密、高效的诉讼策略。他们可以通过对证据的巧妙运用、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以及对法官心理的准确把握,在法庭上占据主动。而项某某作为个人,缺乏诉讼经验,很难制定出有效的诉讼策略。她可能在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上存在漏洞,在法庭辩论中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容易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陷入被动局面。

除了法律知识和诉讼策略上的劣势,维权过程中还伴随着巨大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压力。在时间和精力方面,项某某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去了解法律程序、收集证据、与律师沟通以及参加庭审等。这些繁琐的事务可能会严重影响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使她身心疲惫。而在经济成本方面,聘请律师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此外,还可能涉及到诉讼费、差旅费、资料费等一系列费用。对于普通个人来说,这些费用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如果维权失败,这些费用将可能成为无法挽回的损失,进一步加剧项某某的经济困境。

综上所述,项某某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专业壁垒和成本压力的双重挑战,这些挑战犹如两座大山,横亘在她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需要她付出巨大的努力和代价去克服。

六、媒体曝光的力量:曙光初现

2025年8月8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华人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罚款5万元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华人律师事务所已缴纳罚款,该罚款决定书已向二审法院安徽省高院作为新证据提供。

接下来有多家媒体和法律援助机构愿意为项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帮助她解决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让项某某在艰难的维权道路上不再孤单。

项某某的案件,二审程序正在进行,敬请各位读友关注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