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23年从原单位离职,离职的时候约定了工龄补偿金为12万元,因为原单位效益不好,我跟老板私交也不错,所以就同意这笔钱等单位效益好点的时候再支付,单位原先有两个股东,在去年9月初变更为唯一股东持100%股份,我知道单位股东变更以后找到他,让他打了欠条给我,约定26年1月底全部付清,因为当时公章不在身边,所以就签字并摁了手印,他是唯一股东,也是法人代表,签字和摁手印应该能覆盖公章的法律效力的吧?
在一个星期之前,我听说公司欠货款这些有两百多万,账户被封,公司的设备也被法院贴了封条,单位实际已停产,资产也远不足以支付所欠的货款,这种情况我去法院起诉能要到补偿金吗?补偿金优先级应该在货款前面吧?
公司除设备被查封外,现金资产几乎没有,应收款能有大几十万吧,不过都是陈年老账。
有正规律师愿意接受代理吗?费用如何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