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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焦点话题] 母亲派出所遭民警责骂,男子插话后被拖进女厕群殴迎大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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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话题] 母亲派出所遭民警责骂,男子插话后被拖进女厕群殴迎大结局      查看: 1070  回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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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派出所遭民警责骂,男子插话后被拖进女厕群殴迎大结局

    “执法者应是法律的守护者,而非法律的践踏者。”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先生被民警张某及两名涉案辅警殴打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这一裁定的作出,不仅为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民辅警殴打群众案画上了圆满句号,更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坚定立场,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当执法权偏离正轨、当公权力沦为个人泄愤的工具,法律终将亮出利剑,守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守护着法治社会的底线与尊严。
    要读懂这起案件引发的社会共鸣与法治启示,首先需要完整回顾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厘清每一个关键节点背后的是非曲直。事件的起因,只是一场微不足道的日常意外,却因执法者的情绪失控与权力滥用,演变成一起令人痛心的违法犯罪案件。2022年8月29日早晨,孙先生陪着脚伤刚好的母亲下楼做核酸检测,过程中因扫码出现异常,社区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孙先生与母亲随后被带至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彭家寨派出所接受询问。这本是疫情防控期间一次常规的核查流程,却在民警的不当处置下走向了失控。
    在派出所的询问过程中,孙先生的母亲出于本能,试图向民警解释扫码异常的原因,这本是公民正常行使陈述权的体现,却遭到了民警张某的严厉责骂。看着母亲被无端斥责,心疼不已的孙先生下意识插话劝阻了一句“妈,别说了”,未曾想,这句简单的劝阻竟彻底点燃了张某的怒火。随后,张某及一名涉案辅警不顾孙先生的反抗,强行将其拖拽至派出所一楼的女卫生间内,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不久后,另一名辅警也进入女卫生间,加入到殴打行列中,三人联手对孙先生拳打脚踢,直至其受伤倒地。
    经专业司法鉴定,孙先生右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时,其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初步诊断中提及的孙先生右侧第6、7肋骨骨折,经进一步鉴定确认属陈旧伤,与本次殴打行为无关,这一细节也从侧面印证了司法机关调查的严谨性与公正性。2024年7月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以《母亲派出所里遭民警责骂,男子插话后被拖进女厕群殴》为题,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详细报道,报道一经发布,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网友们纷纷对涉案民辅警的行为表示谴责,也对孙先生的遭遇寄予同情,同时密切关注着案件的审理进程与最终结果。
    2025年1月14日,该案首次公开审理,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查明,民警张某及两名涉案辅警分别于2024年6月被电话通知到案,在侦查期间逐步供述了殴打孙先生的犯罪事实。案发前,三人已共同赔偿孙先生10万元损失;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孙先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三名被告人再次赔偿孙先生188966元,共计赔偿288966元,试图弥补自身行为给孙先生造成的身心伤害。2025年7月16日,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审理,经过严谨的庭审质证与合议庭评议,2025年11月12日,法院公开宣判了一审判决结果:民警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立即执行;两名涉案辅警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现场,张某被法警当场拘捕,面对这一判决结果,张某表示不服,随即提出上诉。




    张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和瑕疵,无法确定伤势形成时间,不能证实其殴打行为与孙先生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声称其主观上无故意伤害的犯意,不应认定为犯罪;三是指责被害人孙先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利用网络舆情干预司法,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或发回重审。其辩护人也同步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委托主体不当、鉴定依据不足,属于孤证,应予以排除,且不能排除孙先生的伤情系案外因素所致,建议法院宣告张某无罪。
    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再次全面核查与严谨评议。最终,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能够充分证实孙先生的轻伤系张某及两名涉案辅警共同殴打所致;张某与两名辅警虽无事前预谋,但通过实际行动互相配合实施殴打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殴打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张某提出的“被害人孙先生不配合工作,存在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法院也作出了明确回应:孙先生的行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但结合案件事实来看,孙先生仅系插话劝阻母亲,并未实施辱骂、挑衅等过激言语或行为,更未出现暴力抗拒执法的情形,不足以认定为“重大过错”,不能成为涉案民辅警实施殴打行为的正当理由。孙先生的代理律师、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石健伟的观点更为中肯,他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权与公民的自由权的边界问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都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不得侵害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执法者的基本准则,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随着终审裁定的作出,这起案件正式尘埃落定,但案件引发的社会讨论并未就此平息。其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便是有部分网友认为,民警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两名辅警被判缓刑,这样的刑罚“有点轻”,与涉案民辅警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相匹配。网友们的这种感受,并非没有缘由,背后蕴含着大众对执法公正的高度期待,也承载着对公民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深切共情。
    深入分析网友产生这种感受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涉案人员的身份特殊,他们是民警与辅警,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正执法司法的职责使命,是法律的执行者与守护者。公众对执法者的道德水准、法律意识有着更高的要求,当执法者知法犯法、滥用权力,对普通群众实施殴打行为时,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身心,更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在大众看来,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公民的故意伤害行为,因此期待更严厉的刑罚予以惩戒。其二,殴打行为的场景特殊,涉案民辅警将孙先生拖拽至派出所女卫生间内实施殴打,女卫生间本是公民隐私受保护的特殊场所,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孙先生人身权利的侵害,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公然践踏,手段恶劣、性质恶劣,让网友们感到愤慨,进而认为现有刑罚不足以匹配其行为的恶劣程度。其三,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在很多网友的认知中,“执法者犯法,应罪加一等”,这种朴素的观念背后,是对法律公平公正的深切期待,他们希望通过更严厉的刑罚,警示所有执法者,权力不可滥用,法律不容践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但需要明确的是,刑罚的裁量并非基于大众的情绪与感受,而是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条文为准绳,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作出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涉案民辅警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一审法院结合三人具有自首(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作出有期徒刑八个月(民警立即执行、辅警缓刑)的判决,终审法院予以维持,这一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司法机关依法裁量的结果,彰显了司法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也离不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与信任。公众可以对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观点,这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也能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但不能以个人情绪替代法律规定,不能以朴素认知否定司法裁判的专业性与合法性。西宁中院的终审裁定,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更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无论身份如何、地位如何,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执法者更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操守,一旦知法犯法、滥用权力,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生动体现。

    这起案件的发生,无疑是一个令人痛心的警示,但我们更应看到,这起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与判决,恰恰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与成效,彰显了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的坚定决心。近年来,公安部党委印发相关意见,巩固全国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深入推进建警全面从严治警,要求以党的建设为统领,突出筑牢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提升素质能力,着力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队伍。
    涉案民辅警的行为,只是个别现象,不能代表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在我们身边,绝大多数公安民警、辅警始终坚守岗位、履职尽责,不分昼夜、不畏艰辛,奋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他们用汗水与坚守,守护着万家灯火的安宁,用忠诚与担当,践行着“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从街头巷尾的巡逻防控,到紧急时刻的挺身而出;从日常的便民服务,到疫情防控、抢险救灾中的冲锋在前,无数公安干警用实际行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与爱戴,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之一。
    这起案件的终审落槌,不仅是对被害人孙先生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对全体执法者的一次深刻警示: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绝不能沦为个人泄愤、谋取私利的工具;执法者手中的权力越大,责任就越重,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坚守法律底线,越要敬畏人民、敬畏法律、敬畏权力。作为执法者,必须时刻牢记自身的职责使命,强化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学会控制自身情绪,理性处置各类矛盾纠纷,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治之路,行则将至;公平正义,众望所归。西宁民辅警殴打群众案的依法办结,再次印证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坚定步伐,也让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随着公安队伍教育整顿的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水平将不断提升,各类权力将得到更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执法者知法犯法、滥用权力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同时,也希望全体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理性表达自身诉求,共同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守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共同建设一个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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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好,警服脱掉,进去踩缝纫机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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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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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个月,应该是不进监狱,立即释放(被关满期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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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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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工作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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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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