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林、崔坤族: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度至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所得税费用等科目,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陈志林作为公司总经理、代财务总监,崔坤族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制度,提高规范运行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