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5月10日晚上6点多钟一行三人到永安鱼庄丹徒店吃晚饭,当时点了秧草烧豚鱼一份,黑鱼一份,另两份蔬菜,约7点四十多出门,出门后约五分钟后自觉半边嘴唇发麻及神经跳动的感觉,当时自己也没有什么意识到什么,跟同行的三人说了此症状,另两人没有这些症状,后步行到丹徒法院门口的时候,同行人和我意识到可能是河豚中毒了,问是否要上医院,我说就嘴唇发麻,应该问题不大,让她先回家,问题严重我自己去医院。我到家后想想不放心就拨打了该鱼庄电话号码,问嘴唇发麻是否是吃河豚引起的,你们店面有没有其他的食客出现过此类状况,还有就单纯的发麻是否要紧该如何处理,该店长答复我他们店里从来就没有出现过此类事情,还说吃花椒也会发麻,我说今天点的菜里没有花椒,然后她让我去镇江的三甲医院去诊治,我说太晚了不方便,要不你陪我去,她说要她陪着去,所有的费用我承担,我说我承担不起。后我就自行去了丹徒区医院看了急诊,晚上10点多钟急诊医生检查了血液指标和心电图,医生根据我的描述,诊断食物中毒?万幸的是当时检查的这些指标正常,到凌晨2点多嘴唇不麻不跳了,但是半边嘴唇还是有点木木的。
5月11日上午10点多我打电话给那个店长,那个店长态度不好,推卸责任,不承认是他们店的问题,又说她11日休息,12日她上班后要去丹徒区医院去核查我的就诊信息,我告诉了她我的名字和就诊地点和时间,我让她核查后给我一个回复,但是该鱼庄此后一直未有电话联系我。后我于5月11日18:34分打了12345热线,告知了我的诉求,要求该鱼庄赔偿我就医这些费用,另外对该鱼庄出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但直到5月13日仍旧没有任何单位和部门联系我处理此事,又与5月13日14:08继续拨打12345,热线,12345回复说帮我催单。
5月14日10:22才接到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问我去医院检查是否查了毒素,我说医院没有这项指标检查,针对我12345的诉求,他告知我救济途径,如果鱼庄不愿意赔偿,我得去法院起诉,其次就是该鱼庄是否违法他们要去查。我问河豚这些有毒有害食品能否销售买?他告知我有条件部分允许上市的,然后就没有后续了,从始至终没有人关心关注我的身体状况。
今天已经5月17日了,从事件发生到现在有7、8天了,还没有哪个部门或单位联系我,给我做一个疑似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调查我吃河豚鱼后这嘴唇麻木的症状是否跟吃河豚有关系,难道让我本人来自证我这是食物中毒?如果疑似食物中毒,也是应该先需要调查取证再定性的吧!还有就是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问我当时是否检查毒素指标,我复查的时候咨询过医生,医生说如果河豚中毒,目前也就是检查血液,尿液及心电图等常规指标,没有血液毒素检查指标,我想问问那个工作人员,您告诉我到哪里可以从血液中查到毒素指标,我去查,还有就是已经过去那么多天了,你们才给我电话,体内就是有毒素现在还能查得到吗?
食品安全无小事,我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单位和医院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接到报告要及时调查处理的,该事件大概就只有我本人打12345自己上报的吧?幸好我这是一个单个个体事件,大概率是偶发事件 ,如果是群发性事件,相关部门难道还是这样的办事流程?例如一起食物中毒,过一个星期再去处理,跟食物中毒相关的呕吐物等,以及经营单位受污染的食物或工具等这些证据早就灭失了。还有就是市场监管部门说河豚鱼市场现在是有条件放开的,但食品经营单位提供给消费者的河豚等食品就应当是无毒无害的,而不应该由消费者去品鉴品尝是否有毒有害。
我想问的是食物中毒处理有时效性吗?究竟是哪个部门处理?谁来认定?相关部门这样的做法让消费者如何维权?从这件小事看来,食品安全法上要求的一些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及联动机制就是摆设,又或者只是因为没有发生严重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这些部门就可以敷衍了事了吗?
刚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的一个短信,该鱼庄拒绝调解,请大家指教一下,我这事该不该维权,如果该维权,又应该怎样去维权呢,老百姓太难了。
后续事情发展情况我会继续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