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期间,失足妇女陈某某、韦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每次向嫖客收取70元至80元费用,并从中向王某某支付10元作为场地使用费。令人颇为震惊的是,被告人王某某已85岁高龄。由于到法院参加庭审存在实际困难,法院最终决定将庭审现场设置在王某某家门口。

1.卖淫行为可构成违法乃至于犯罪!
在前述案件中,失足妇女陈某某、韦某某的卖淫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至少已经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
前述法规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即使尚未实施卖淫嫖娼行为,若存在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也属于行政违法,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在特定的情况下,卖淫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具体而言,若行为人身患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或可构成传播性病罪。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指的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行为。构成本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若是行为人身患艾滋病仍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2.容留他人卖淫也可构成犯罪!
首先,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轻则也需承担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卖淫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可构成犯罪!具体而言,容留他人卖淫,或可构成容留卖淫罪。容留他人卖淫,是指短期或者长期或者是临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同时对容留卖淫的行为加以规制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依法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所谓情节较轻,具体比如容留他人卖淫次数较少的,或者虽然次数较多,但有真诚悔改表现的,迫于某种压力而短期容留他人卖淫的,等等。

总的来说,广大网友切勿以为老人只是收了微薄费用就不构成违法犯罪,容留他人卖淫,行为人究竟是否获得营利并不影响该行为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