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春村委会于2026年6月2日,为朱某出具加盖村委公章的书面证明,内容写明:朱某与陈某2017年结婚,2018年后一直居住在某某小区几栋几零几,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直至陈某住院。
2. 根据民政部等六部委《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凡无法律、国务院政策依据的证明,村委会不得出具;各部门不得要求村委会超范围开证明。婚姻状况、夫妻感情、亲属关系、房产权属均列入基层组织不得随意出具证明事项。村委会法定职责仅为办理本村公共事务,无权对婚姻状态、夫妻主观感情状态作出官方认定。
3.证明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的情况
该证明内容未经走访、核实本人及亲属,与真实情况相悖:
① 陈某的确居住过该处,并未一直居住,夫妻经常吵架,陈某独自搬出分居很多次,多名亲属知晓此事,有证人帮助陈某收拾东西离开此处,更有亲属为陈某新住处添置冰箱洗衣机之类
② 双方感情情况与证明描述不一致,村委会未向本人、亲属核实任何情况,仅凭朱某单方说辞直接盖章出具证明。多名家属都可作证夫妻感情不和,濒临破裂,陈某明确向多名亲属口头表示要离婚,并且已拟定好离婚协议,只是还没来得及签字办手续便突发疾病。
4.该虚假证明造成的实际影响
这份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证明已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相关民事诉讼案件中,因村委未尽调查义务出具不实书面材料,严重干扰案件事实认定,直接损害我的合法民事权益,增加大量维权时间、经济成本。
5.本人诉求
① 恳请高资街道办、民政部门介入调查这份2026.6.2出具的虚假证明开具全过程,核查经办村干部;
② 责令营春村委会正式撤销该不实证明,出具书面更正说明,同步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③ 对未经核实随意加盖公章、出具与事实不符证明的工作人员依规批评教育、内部追责;
④ 规范营春村委会公章使用、邻里/居住类证明开具审核流程,要求所有证明必须走访核实当事人、留存核实记录后方可盖章,杜绝同类虚假证明再次出现;
⑤ 希望12345热线受理该民情投诉,全程督办并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6.补充说明
本人有证人证言可佐证该证明内容虚假,发帖仅客观反映基层公章管理问题,不针对任何个人进行人身攻击。本人仅对发帖内容就该村委会行为做出回复,对于其他恶意颠倒黑白,企图带动舆论方向的评论不予回应。公道自在人心,知情人士都清楚了解全部事实真相。
证人证言涉及他人隐私,不便公布在网上,相关部门核查可找本人,本人已就此事打过12345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