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本人于2026年7月27日通过镇江12345反映:本人家庭装修全额付款后,地板一年内出现严重松动,多次要求“简一装饰”依约恢复遭拒。市住建局7月30日答复:“已请装修装饰协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建议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人对此答复严重不服。
二、住建局推诿理由及其违法性分析
(一)“没有监管职能”——公然违背法律法规
住建局工作人员称对装修纠纷“没有监管责能”(原文如此),此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 镇江市住建局就是该法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装修活动具有法定监管职责,推诿即属违法。
(二)“简一装饰未注册,无法管理”——逻辑错误、推卸责任
· 监管对象是“装修活动”本身,而非仅限“注册企业”。正因其未注册、逃避监管,住建局更应主动介入调查资质、查处违法行为。
· 《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同样规定住建部门对装修活动的监管职责,并未以企业注册为前提。
(三)“协调不成走司法途径”——以最后手段替代第一责任
·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投诉类事项,应当依法分类处理,能调解的调解,能行政裁决的裁决,不得未经实质性处理直接要求信访人起诉。
· 《镇江市区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意见》明确要求住建部门建立健全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 《关于加强市区家庭居室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市住建局列为管理责任单位,争议解决途径明确包含“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选择性失明——对自身已具备调解能力视而不见
· 镇江市住建局2025年上半年已受理675起工程质量投诉——证明其完全有能力处理此类问题,对本人却以“走司法途径”打发,属典型选择性执法、区别对待。
三、关于“弱势群体维权困境”的特别申明
本人作为底层群众,选择投诉而非诉讼,根本原因是:
· 经济上:无力承担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高昂成本;
· 时间上:无法承受少则数月、多则数年的诉讼周期;
· 能力上: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证据组织能力。
住建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不具备诉讼条件的普通群众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救济渠道。用“走司法途径”一句话将群众拒之门外,实质是将政府法定职责转嫁给群众个人,严重背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
四、诉求
1. 责令镇江市住建局立即依法受理本人投诉,对“简一装饰”装修质量问题进行实质性调查处理;
2. 对“简一装饰”是否存在无资质经营、施工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3.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书,明确处理结果,不得以“建议起诉”替代行政处理;
4. 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推诿扯皮、不依法履职的行政责任。
五、结语
一句“走司法途径”,看似合法合规,实则是对群众诉求的冷漠敷衍,是对法定职责的公然逃避。住建局的每一次推诿,消耗的都是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本人恳请上级部门严肃查处,还群众一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