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纯科普,没有任何投资建议。
本帖论据较多,可能比较枯燥。
金融三驾马车,银行,保险,证券。
其中保险地位最低,也是金融从业者的短板。
今天某银行的理财经理语出惊人,说,内地人去香港买保险不合法。
首先和大家分享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区分观点和事实。
:“内地人去香港买保险不合法”,是观点还是事实?
如果是事实,那有没有实际的证据,比如,法律法规,明确提到了,内地人去香港买保险是违法的,禁止内地人去香港买保险。
如果能找出这样的条例,我觉得这个可以说是事实。
请问有么?
在中国大陆,内地居民赴港买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各国通例,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中国也不例外。而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关于禁止中国大陆居民赴香港买保险的规定。
因此,在中国大陆,内地居民到香港买保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
从法律层面讲一个事实,我们再讲一下2023年香港保险已经发生是事实,
2023年,内地人去香港投保香港保险,新单保费达到了590亿港币,在香港保险历史上内地的保费数据排到了第二位,仅次于疫情之前的2016年的727亿港币的投保数据。
如果“内地人去香港买保险不合法”,那么去年这590亿港币的保单,是否应该采取措施进行监管?
这是多么大的“不合法”事件?
讲完了一个已经发生的事实,我想继续补充我的论证。
根据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未见任何禁止香港保险公司向大陆居民推介保险的条款。而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复函档案号INS/ADM/7/1,“任何在香港获授权之保险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寿保险均属合法”,不论销售对象是香港本地人,外国人或中国内地人士,”综述,在香港,合法合规的保险公司是可以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世界各国人士推介人寿保险。中国大陆人士在香港购买保险符合香港法例的规定。
继续放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涉外案件法定管辖的规定,港澳台地区参照适用。
根据该条规定,如大陆居民起诉香港保险公司,因香港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领域内既没有住所又没有代表机构,而且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诉讼标的物、可供扣押的财产均不在中国大陆领域内,因此中国法院对此没有法定管辖权。而通常来讲,香港的保险公司也不会与大陆客户约定发生争议由大陆法院管辖,因此中国法院也无法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取得管辖权。因此大陆居民与香港保险公司发生保险纠纷,应由香港法院管辖。
此外,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中,通常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很显然,根据这一原则,大陆居民因在香港购买的保险发生纠纷,应当适用香港地区法律。
很多人听到说在香港购买的保单是不受内地法律保护的,心里会觉得很紧张和没有保障,其实根据香港法令,大陆客户与香港保险公司发生保险纠纷,索赔金额在100万港币以下的,可向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投诉处理结果保险公司必须遵照执行,消费者不服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而100万港币以上的索赔,香港法院会根据香港法律进行审理。审理的结果也将根据香港法律执行。因此,在香港购买的保单,虽然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但这不会影响到用户应该想有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这一点,大家可以不必担心。
所以从上文可以看到,内地人购买香港保险是完全合法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香港的保单不合法呢?
第一,投保时并不在香港境内,是不合法的。这是铁律,没有还价的余地。
第二,投保时的资金来源并不合法,但是你投保的时候隐瞒了这个事实。
香港也不是法外之地,投保香港保险,我们的保费来源要合法,要接受外汇管制的限制,要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提问并且必须亲赴香港,要和香港合法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签约,签单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
这个和内地对比,内地的保险销售才是真的没有门槛,甚至银行这么一个有公信力的金融机构,也有大量的不专业的理财经理销售保险保单,引发大量的销售误导,损害储户的合法利益,最后还把责任推卸到保险行业。
实在令人唏嘘。
香港保险市场自1841年开启,对比内地,它的市场已经是成熟的保险市场,在世界排名前列,在亚太地区位列第一,同时位列第一的还有香港的银行业。
所以,内地的金融从业者,与其妖魔化香港保险市场,不如从自身出发,好好把自己的职业素养提升,这才对得起消费者的信任。
而不是用造谣和诋毁来赢得用户。
这是很可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