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太和广场业委会主任,业委会在2020年6月接手太和广场物业管理工作之后,发现太和广场负一楼人防工程一段长8米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被人为拆除,于是我们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了此事。
2022年4月19日镇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处下达了《人防工程停止使用通知书》,指出太和广场人防工程由于临空墙被拆除,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人防工程。
2022年8月15日,镇江市住建局发布了镇建罚决【2021】64号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镇江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十天内修复被拆除的临空墙。
镇江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起诉到镇江市润州区法院。
2023年7月27日润州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行政复议的处罚决定,见(2023)苏1111行初52号行政判决书。
镇江太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目前上诉到中院,尚未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由于人防办已经划归发改委领导,发改委成为该事件的主管部门,发改委目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
作为受害的当事人,业委会急切希望该行政处罚能够尽快落实,这样可以解除太和广场的安全隐患,避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请发改委尽快申请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