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很基础,但没有办法仍然要问。开发区物管办目前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卡业主代表,在面上,那就涉及开发区多家即将成立业委会的小区。
指导规则第26条,对业主代表拟参加业委会竞选,是否回避做了规定。十分清楚,应当按这个执行。贵局也答复过两次,毫无争议。
但是,事情还是有变数。来看筹备组会场,双方怎么说的。
街道代表:指导规则第27条第1款第7项、第二款规定,第对业主代表是否回避业委会候选人选举,要按照第35条征求一下业主意见。
业主代表说:可以,的确这样规定了,那就按35条规定征求意见,但不管征求到什么意见,最后还是要按照第26条执行。
街道代表:按照第27条第2款、第35条,那你们就去找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先去征求意见,按双过半要求,统计出业主的意见,决定第27条第1款第7项的业主代表是否回避。
业主代表:第27条第2款要求按照第35条征求意见,是按第35条第1款第2项要求 ,以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等方法公示,按35条第1款第3项要求,采用开座谈会等方法征求意见。第35条对公示、征求意见的方法,规定很清楚,不是去找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用投票方式,征求意见,而是张贴等方式公示,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意见。
街道代表:来看看,指导规则第36条规定,征求意见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
业主代表:指导规则第36条说的征求意见,上下文指明了前提,是业主大会召开采用征求意见方式的,征求意见书要送达每一位业主 。这里的征求意见书,其实就是选票,这个当然要送达到每一位业主,便于他们投票了。此征求意见书非彼征求意见,要结合所在条文来看含义。
所以:镇江市局的领导,你们看出来了吗?
街道在第27条第2款要求的如何公示、如何征求意见问题上(特别是27条第1款第7项,业主代表回避问题上),产生了混淆:
1、 原本的35条第1款第2项要求的、在显著位置张贴等方式公示,被混淆为第36条,向每一户业主送达征求意见书的方式公示;
2、原本的35条的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意见,被混淆为,找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业主征求意见 (这其实就是开业主大会投票)。
街道的这种理解显然是错的,因为这样搞得话,要开两次业主大会,且第一次业主大会的意见,还可以被筹备组修改 这不是笑话了吗。
例如:按街道的理解,第27条第1款第1项涉及的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的征求业主意见稿,得先找三分之二投票权以上业主征求意见,等于开了一次业主大会;之后筹备组再根据征求到的双过半意见,制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草案,之后再开一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草案。
同样,在第27条第1款第7项业主代表回避问题上,也得开业主大会决定了 上面的筹备组对话,很清楚了。直到今天,街道代表仍然坚称是市物管办某个同志意见。他们也不想想:如果按照他们上面说的这样搞,那26条重大修改的意义是什么,这样架床叠屋地开两次甚至多次业主大会,反而比旧版16条还要落后,还不如不修改。
鉴于街道的坚称,这超出了市物管办的处理范畴,且涉及全开发区面上指导的问题,还是请镇江市局做出立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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