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单位你们好,选票里只书面规定勾选赞成不能超过五个而不同时书面规定够选赞成不能低于五个,这是不是合理,合理还是不合理都想请贵单位给个明确的有章可循的回复。
参与业主总数达到法定要求,而且每位候选人都有业主投赞成票
有的业主只选了一个或两个,就是因为没有书面规定不能低于五个才出现这种现象,说明业主们都是很谨慎并积极支持成立业委会的。
现在你们相关部门以个人的票数不够为由就宣布无效是否欠妥。我恳请相关上级部门允许继续选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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