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场监管局领导您们好; 向你单位反应的事全部属实,行政诉讼法规定:2015年1月开始拆迁纠纷全部归行政诉讼管,2015年1月之前拆迁纠纷归民事诉讼管,我们拆迁时间是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之间,整个行为是民事行为,法院也将我们的诉讼纳入民事诉讼范围内受理,纠正了行政诉讼错误判决。所以你单位对拆迁相关认识与法律有偏差。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条款都明确规定,拆迁合同属于易货合同,易货合同就是所有权相互交换转移应当参照买卖合同执行。我们住宅被拆迁目的是由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商业综合体,具体房屋安置也是开发商实施,因为选房证是开发出具,地方政府监管,当年我们是看在开发商提供的宣传资料与准备建设的9层带电梯效果图才配合拆迁的。开发商欺骗宣传是违反消费法的,市场监管是可以查处的,针对开发商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已经违反了消费法相关规定,你单位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给我们被拆迁人一个合法合理的处罚结果。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选房证至今无法兑现。13004361688,180152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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