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常熟农商行有笔贷款金融纠纷,该行起诉到京口法院,定于8月31日开庭。昨日8月14日法院就冻结了我的银行卡与微信,里面的几千元钱是8月30小孩的开学学费及日常生活开支,现在造成生无分文,日常生活都无法自理。与法官联系后说是保护原告权利。真的无法理解法院是否在了解实际情况后再做出一些行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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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人民法院未调查就冻结个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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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经向京口法院核实,帖中涉及的案件系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诉杨某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杨某和你作为借款人在2021年7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300000元,但杨某及你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3年7月26日欠贷款本息302159.16元,原告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和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原告律师费。由于原告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苏1102民初3840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如对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该院申请复议;如申请解除保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的规定提出申请;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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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经向京口法院核实,帖中涉及的案件系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诉杨某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杨某和你作为借款人在2021年7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300000元,但杨某及你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3年7月26日欠贷款本息302159.16元,原告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和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原告律师费。由于原告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苏1102民初3840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如对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该院申请复议;如申请解除保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的规定提出申请;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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