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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投诉京口区法院法官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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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京口区法院法官刘波      查看: 69018  回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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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京口区法院法官刘波

    我是镇江太和广场业主委员会主任,业委会作为原告有两个案子在刘波法官手上审理。两个案子的被告实际是一伙人。刘波法官为了帮助被告,在这两个案子上利用自己的权力刁难原告,其做法是先裁决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其两次裁决均被中院驳回。再以案件复杂为由申请延期审理。致使两个案件审理了两年多仍然没有结果,被告知要延期到2024年。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希望中院领导能够阻止他的胡作非为,另换其它法官审理我们的案件。

    以下是详细情况:

    案件一。

    业委会于2020620日接手太和广场物业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太和广场(商业综合体)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的汽车通道被-115室业主刘某占用了约50㎡,砌筑隔墙占用为商铺。业委会要求其拆除被拒后,向有关部门求助,未得到支持。无奈之下只能寻求法律帮助。

    业委会于20213月向京口区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其拆除违建(排除妨碍),并且要求赔偿由于违建影响无法使用的七个停车位的停车费。京口区法院于2021413日立案,由刘波法官审理。开了一次庭,被告没有到庭。刘波法官裁决结果:1、认定拆除违建不是法院受理范围,2、认定业委会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见(2021)苏1102民初1168号民事裁定书。

    这个裁定明显不公,业委会要求排除妨碍并不等同拆除违建的行政行为,业委会有业主大会的书面授权,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对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事情进行起诉。刘波法官完全无视事实,在被告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直接裁定业委会败诉,匪夷所思。

    业委会随后递交上诉状,再此期间被告在政府部门的压力下拆除了违建,由于案情发生了变化,业委会应刘波要求于202110月另案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占用停车位的费用3.1278万元。法院立案号为 (2021)1102民初50462022613日收到法院通知:“因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情形原因,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难以结案,经批准延长审限183日,至 20221213日止。

    20221213收到京口法院裁定书,认定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见(2021)苏1102民初5046号民事裁定书。

    业委会不服裁决上诉到镇江市中级法院,中院于2023410日裁决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完全推翻了京口法院的裁决。见(2023)苏11民终1422号民事裁定书。

    2023113日业委会接到法院通知,“案号为 (2023)1102民初2398因疑难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原因,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难以结案,经批准延长审限182日,至 20240506日止。

    案件二。

    20216月业委会起诉镇江太和物业公司、吕某等人返还属于太和广场的公共收益,202182日立案,由刘波法官审理。2022727日裁决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见(2022)苏1102民初3530号民事裁定书。

    业委会不服裁决上诉到镇江市中级法院,中院于20221215日裁决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完全推翻了京口法院的裁决。见(2022)苏11民终4008号民事裁定书。

    20237月接到京口法院通知,“案号为 (2023)1102民初414号,因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情形原因,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难以结案,经批准延长审限184日,至 20240117日止。

    两个并不复杂的民事案子从2021年立案,要拖到2024年审理,这期间刘法官就做了一件事,就是认定我们主体资格不适格,而他的裁决都被中院驳回了。





    回帖推荐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3-11-8 15:26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网友你好,经了解,帖中提及的案件,原告名称为“太和广场首届业主委员会”,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该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并成立了新的业主委员会,名称更改为“太和广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目前该院尚有五件以“太和广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案件延长审限也按要求进行了审批,该院将加快审理进度,依法公正判决。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3-11-6 16:18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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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你好,了解后回复、




    2023-11-6 16:23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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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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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在哪?太明显了,这个法官牛逼!




    2023-11-8 12:3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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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你好,经了解,帖中提及的案件,原告名称为“太和广场首届业主委员会”,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该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并成立了新的业主委员会,名称更改为“太和广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目前该院尚有五件以“太和广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案件延长审限也按要求进行了审批,该院将加快审理进度,依法公正判决。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3-11-8 15:26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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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3-11-8 15:26 发表
    网友你好,经了解,帖中提及的案件,原告名称为“太和广场首届业主委员会”,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该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并成立了新的业主委员会,名称更改为“太和广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目前该院 ...
    人家问的是否存在故意刁难及案件是否真的很复杂,需要拖延两年时间的问题,您的答复答非所问。




    2023-11-9 10:05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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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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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3-11-8 15:26 发表
    网友你好,经了解,帖中提及的案件,原告名称为“太和广场首届业主委员会”,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该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并成立了新的业主委员会,名称更改为“太和广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目前该院 ...
          案子久拖不决,原因并非案情复杂,也不是业委会换届,责任就在于主审法官刘波故意拖延时间。从案子立案到首届业委会任期结束,有一年半的时间,这一年半的时间足够将一审结束。同期业委会作为原告另有两个类似案子在京口法院民一庭其它法官手上审理,均在一年内结案了,见(2021)苏11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苏1102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
          由于刘波法官不作为、乱作为,业委会已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第二届业委会作为原告有五个案子今年在京口法院立案,京口法院采纳了业委会的意见,未将新案子交给刘波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刘波不仅不改正错误,反而故意进一步将审理的案子往后拖延。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期望中院领导能担起责任,为民解难!





    2023-11-9 14:33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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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9 23:58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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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2 21:56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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