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镇江太和广场业主委员会主任,业委会作为原告有两个案子在刘波法官手上审理。两个案子的被告实际是一伙人。刘波法官为了帮助被告,在这两个案子上利用自己的权力刁难原告,其做法是先裁决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其两次裁决均被中院驳回。再以案件复杂为由申请延期审理。致使两个案件审理了两年多仍然没有结果,被告知要延期到2024年。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希望中院领导能够阻止他的胡作非为,另换其它法官审理我们的案件。
以下是详细情况:
案件一。
业委会于2020年6月20日接手太和广场物业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太和广场(商业综合体)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的汽车通道被-115室业主刘某占用了约50㎡,砌筑隔墙占用为商铺。业委会要求其拆除被拒后,向有关部门求助,未得到支持。无奈之下只能寻求法律帮助。
业委会于2021年3月向京口区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其拆除违建(排除妨碍),并且要求赔偿由于违建影响无法使用的七个停车位的停车费。京口区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由刘波法官审理。开了一次庭,被告没有到庭。刘波法官裁决结果:1、认定拆除违建不是法院受理范围,2、认定业委会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见(2021)苏1102民初1168号民事裁定书。
这个裁定明显不公,业委会要求排除妨碍并不等同拆除违建的行政行为,业委会有业主大会的书面授权,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对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事情进行起诉。刘波法官完全无视事实,在被告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直接裁定业委会败诉,匪夷所思。
业委会随后递交上诉状,再此期间被告在政府部门的压力下拆除了违建,由于案情发生了变化,业委会应刘波要求于2021年10月另案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占用停车位的费用3.1278万元。法院立案号为 (2021)苏1102民初5046号,2022年6月13日收到法院通知:“因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情形原因,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难以结案,经批准延长审限183日,至 2022年12月13日止。”
2022年12月13日收到京口法院裁定书,认定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见(2021)苏1102民初5046号民事裁定书。
业委会不服裁决上诉到镇江市中级法院,中院于2023年4月10日裁决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完全推翻了京口法院的裁决。见(2023)苏11民终1422号民事裁定书。
2023年11月3日业委会接到法院通知,“案号为 (2023)苏1102民初2398号,因疑难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原因,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难以结案,经批准延长审限182日,至 2024年05月06日止。”
案件二。
2021年6月业委会起诉镇江太和物业公司、吕某等人返还属于太和广场的公共收益,2021年8月2日立案,由刘波法官审理。2022年7月27日裁决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见(2022)苏1102民初3530号民事裁定书。
业委会不服裁决上诉到镇江市中级法院,中院于2022年12月15日裁决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完全推翻了京口法院的裁决。见(2022)苏11民终4008号民事裁定书。
2023年7月接到京口法院通知,“案号为 (2023)苏1102民初414号,因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情形原因,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难以结案,经批准延长审限184日,至 2024年01月17日止。”
两个并不复杂的民事案子从2021年立案,要拖到2024年审理,这期间刘法官就做了一件事,就是认定我们主体资格不适格,而他的裁决都被中院驳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