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通过:1999年1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同日公布施行
- 第一次修正:2008年7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008年9月1日施行
- 第三次修正:2017年6月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年6月3日施行
- 核心条款:第十五条(领证使用)、第三十四条(无证使用处罚)、第三十五条(质量违规处罚)
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
- 发布:2019年11月13日
- 施行:2020年1月1日
- 核心内容:明确平时使用实行备案制,应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无证不得使用
三、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5号)
- 发布:2021年12月21日
- 施行:2022年2月1日
- 核心内容:规范使用证备案、领证、变更、审验;无证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小区配建工程使用证有效期3年
四、国家层面关键条文(对照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2009年8月27日修正并施行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2001年11月1日施行,明确无证不得使用、违规按《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处罚。人防明确答复没有领使用证。但是可以使用。法律法规难道无需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