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原告李小帅与被告王大美于2020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合,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撕扯,并且妻子王大美发现丈夫李小帅存在出轨的可能,于是双方于同年12月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以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为内容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其中协议不得以约定的形式限制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比如禁止其中一方进入娱乐场所等。


夫妻双方之所以签订忠诚协议,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夫妻一方在婚内出轨造成婚姻破裂,并对过错方进行惩罚,对维护家庭稳定的一方进行补偿。


协议的效力,只能是夫妻双方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依靠双方自觉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不禁止夫妻签订。




但是,至于能不能履行,只能依靠过错方的自觉,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忠诚协议”的目的。


所以,一旦双方离婚,“忠诚协议”不能作为处理的依据,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对于财产分割处理,则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等,而不是仅仅以“忠诚协议”为依据。


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