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您们好:
关于行政机关执法权限的法律问题向贵单位咨询:
2010年至2020年之间农村没有土地审批的农民自建房应该是哪个部门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土地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法》授权农村村民建房违法用地的行政查处单位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020年1月1日前老的《土地法》授权农村村民建房及其它违法用地查处职能单位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对于城镇户口、国家干部及不是本村民小级成员在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查处依然是国土资源部门,法律处罚条款是新《土地法》第77条,对于本村村民违法用地建房自然是农村局利用新《土地法》第78条实施处罚,镇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开始对全市农村未批先建占用土地进行清理整治,对于人民群众举报发生在2010年至2020年之间农村农民未经审批占用土地的大量违法建房应该是哪个单位立案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行政处罚查处的时效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时效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未批先建的农村房屋只要是违法状态没有纠正或者没有通过补办建房手续合法化,其违法行为就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存在,什么时间发现就可以什么时间进行立案查处,想咨询发生在2010年至2020年之间农村没有土地审批的农民自建房,现在应该是哪个部门立案查处?请求法律指点.新《土地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本帖最后由 JSAB00 于 2024-3-25 12:1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