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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资讯速递] 聚焦3·15 | 镇江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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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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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3·15 | 镇江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2024年8月7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扬中市某某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5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以店堂告示、年卡背面印制有“概不退换”内容为由不予办理退费等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墙壁上有店堂告示,内容为“郑重提醒 健身卡、私教,一经出售概不退换…。”及为会员印制的“健身年卡”背面印有“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且与会员签订的《私教合约书》中印制有“如有未尽事宜,本健身馆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内容,当事人上述告示、条款等内容均为不公平格式条款,系当事人单方事先拟定,且当事人未用单独告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项、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办卡容易退卡难。“一经出售概不退换”,部分商家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并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正当需求,侵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对优化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淘宝网店销售假冒 “雅迪”充电器案
    2024年5月15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淘宝网店销售假冒“雅迪”充电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当事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成功捣毁制售假冒“雅迪”等品牌电动车充电器生产窝点2处,扣押主板、外壳等配件300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2024年5月13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某淘宝店铺购买的“雅迪”电瓶车充电器外观粗糙,与品牌店内销售的正品区别较大。执法人员委托商标持有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上述充电器为假冒“雅迪”商标的侵权产品。经进一步调查,该店铺用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格的方式不仅销售假冒“雅迪”充电器,还销售假冒“台铃”等品牌充电器,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不同品牌的电动自行车都有配套的原装充电器,如果消费者用了不匹配的冒牌充电器,不仅会损坏电池,还有极大的起火爆炸安全隐患,同时不符合3C标准的冒牌充电器,可能还有一定的触电危险。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密切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丹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6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丹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根据信访件,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丹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丹阳市开发的某楼盘项目售楼处悬挂有内容为“市政府后花园”的吊旗,所展示的在售楼栋沙盘模型比例不一致,部分楼栋以低矮的透明物体展示,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开发的楼盘项目销售过程中,使用“市政府后花园”的广告宣称,属于借助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另外,售楼处沙盘模型反应的是各楼栋之间的距离、层数、采光、小区的绿化以及其它配套设施的情况,作为购房者,接触楼盘的第一手信息就是沙盘模型,当事人售楼处的在售楼盘的沙盘模型将一部分楼栋用低矮的透明物替代,视觉上会给购房者一种视野宽广、容积率低、采光条件好的错觉,更能引起购房者的购买欲望,会误导消费者对拟购买商品房的判断,扰乱了行业内商户的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序竞争,增强企业自律,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丹徒新城某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线索对丹徒新城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电动车中有3辆标识为“绿源”牌的电动自行车外观与说明书中的图形外观不符,并且无车架编码和电机编码,为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选择铤而走险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电动车,该电动车一旦上路,安全风险极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集团镇江分公司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7月22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物业集团镇江分公司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根据投诉,镇江经开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物业集团镇江分公司管理的大港某小区物业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园区服务协议》第四条第2项为“乙方不得以不使用或空置为由,拒付或折扣支付园区服务费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提前终止园区服务内容”,上述“园区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通过交房时机,与业主签定物业合同的同时变相签定“园区服务协议”,从而达到向业主收取园区服务费的目的。经后续检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部分经营者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制定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合同,规避自身责任与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格式合同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构建更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取幼儿费用案
    2024年11月21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江某幼儿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取幼儿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6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镇江某幼儿园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春季学期、2023年秋季学期、2024年春季学期中,在已经收取幼儿保育教育费的情况下,通过开设“篮球”“艺术”等特色课程,收取幼儿各类 “课程费”等。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收取“课程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关于印发<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教育收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违规收费行为严重增加群众生活负担,各学校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合法合规收取费用。本案件查办,切实规范了辖区内各幼儿园的经营行为,有效提高学校对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思想认识,营造良好教育收费环境。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店销售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6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店销售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玛卡”包装和内部单页上标注有“抗疲劳、提升性能力、补充体力、改善阳痿早泄、提高睡眠质量、对抗更年期症状、活跃生育能力、增强记忆”,等宣传内容;“藏红花”内部单页上标注有“免疫调节作用、抗肿瘤的作用、对肾脏的作用、对血液系统的作用、对子宫的作用、对学习记忆的影响、对肝胆的作用、对循环系统的作用”等宣传内容。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功效的依据,经核实,两款产品销售金额为1260元,违法所得为5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健康生命。食品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能,虚假标注会误导消费者,可能延误正规治疗,加重病情。通过本案的查处帮助消费者建立科学认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健康风险。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镇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扬中店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9月13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扬中店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镇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扬中店进行检查,发现店招灯箱、经营场所内的灯箱、销售专用票、员工T恤、手提纸袋和微信二维码展示牌中均标注有苹果注册商标;且有销售标注苹果注册商标的充电线和电源适配器等行为。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未获得苹果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中旬,通过淘宝购买了带有苹果商标标识的灯箱和灯箱布、“苹果授权经销商”手提纸袋、带有苹果商标标识的黑色T恤;6月下旬,从他人处购进20盒苹果USB-C充电线,进价60元/盒,销售价100元/盒,当事人自己出样使用1盒,其余19盒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营额共计1900元;购进20盒苹果电源适配器,进价70元/盒,销售价110元/盒,经营额共计2200元;上述产品经营额共计4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等规定,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品牌的影响力来源于该品牌的经济投入和不断维护的良好商业信誉。部分经营者通过搭蹭知名品牌,混淆消费者的判断,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本案的查办,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起到净化市场环境、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作用。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8月21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1台、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所使用的标称为凯丰牌ACS-30kg型电子计价秤可通过无线遥控器调节计量示值,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购买途径及供应商信息。该电子台秤带有作弊功能,以1kg标准砝码称重为例,按遥控器A键1次后显示1.1kg,按2次后显示1.2kg,按3次后显示1.3kg,按4次后显示1.4kg,按5次后显示1.5kg。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小小一台秤,测量的不仅是商品的重量,更能测出经营者的诚信度。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蝇头小利,利用软硬件改装以达到多盈利的目的,导致“问题秤”“作弊秤”现象屡禁不绝。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一些故意主观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营环境,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1月5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对镇江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9月13日生产的面包,因打码设备上的控制器损坏,加上内包间空间较小,包装完成后员工将面包统一放置在走廊内采用手动打码的方式打码,打码日期为“2023年9月16日”,共完成414袋“早产食品”的打码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是一种隐蔽性极强的违法行为,食品生产企业受短视逐利心理的驱使,肆意钻法律空子,不仅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还会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信任。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案查处,有力震慑了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 本帖最后由 嘿嚜 于 2025-3-25 12: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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