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学院工作了31年,在50岁即将办理退休的年纪却遭学校解聘,教师生涯终止了,同时也没办法办理退休,感觉非常的寒心。”3月27日,山东省泰安市居民张莉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她曾是山东省泰安市泰安技师学院一名合同制教师,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连续工作31年,已年满50岁。在2024年2月,临近退休时,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
据张莉介绍,她毕业于泰安市商业技工学校(山东省泰安市泰安技师学院前身),毕业后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学校急需会计专业教师,她被借调回学校任教。自此开启了她漫长的教育生涯。在这31年里,张莉承担了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最高课时每周达26节,教授了14届23个班级的学生,同时还担任班主任、系团总支书记、女生心理辅导员等职务。
张莉表示,泰安技师学院长期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签订,张莉与学院共签订4份劳动合同。多年来,她的工资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从2002年的500元,到最后每月仅2000元左右,与有编制的教师相比,差距悬殊,从未享受过同工同酬的待遇。
“我在学院和其他有编制的教师做同样的工作,我作为班主任,曾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和荣誉。但我在学院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却让我难以释怀。”张莉向记者展示了她获得的26本荣誉证书,她多次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我早应与学院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2024年2月,学院却以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使我31年的教学工作被迫结束,失去了生活来源。更因学院不再为我缴纳社保,导致我的医保也无法使用,生病住院治疗都无法使用医保。我是工人身份,50岁可办理退休。此前我曾多次要求退休,解聘后,从学院退休的要求也被拒绝。”张莉说。
学院给张莉开具的《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显示,张莉与学院订立了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7.5年的劳动合同。张莉在学校从事工作岗位为学生管理,工作年限15年,由于合同期满,于2024年2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学校也给张莉一份协议书,上面显示,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方的劳动关系自2024年2月28日解除;2、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23760元。3、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再无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证明书和协议书,我都没有签字。我认为学院的做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张莉表示。
为此张莉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张莉早应与泰安技师学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学院不应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我希望在学院退休,为此曾经找过学院的人事处,他们给我的回复是,学院没有给合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先例,也不会开这个先例。”张莉说。
3月27日,记者来到泰安技师学院,学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她提出要在学院退休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学院会满足。
“去年2月份我们确实给张莉打了电话,通知她合同到期了。我们给了她一个合同到期的方案,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续签。如果不续签,我们支付补偿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她当时不同意这个方案,要求在学院退休。我们跟相关的部门、律师都沟通过,学院在开党委会研究后,同意了她的要求。我们在去年6月给了张莉一份书面的文件,同意给她办理退休并依法享受养老待遇,她也在文件上签字了。”该学院人事处负责人说。
泰安技师学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学院目前一直在和张莉沟通,等待她来办理退休手续。
“我签字并不是认可学院提出的解决方案,只是表示我收到了这份文件。这个解决方案,是在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之后,学院迫于压力才给出的。”张莉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学院本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张莉表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我的遭遇,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多关注合同制教师权益保障问题。”
上游新闻记者 崔涛